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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远景产业投资董事、知名破产事务专家王佳佳博士指出,并非所有具有职工身份的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所形成的债权均为可优先清偿的法定职工债权。《破产法》规定,可纳入优先清偿序列的职工债权仅限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法定债权。

案例:

韩其杞与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4496号】。

韩其杞申请再审称:

一、韩其杞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韩其杞的债权应认定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使不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上陵房地产公司也应在案涉担保物拍卖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抵押合同》约定如上陵房地产公司被宣告破产,韩其杞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即便不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上陵房地产公司也应当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陵房地产公司是案涉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所签订《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亦应为有效,就应当依约将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即便上陵房地产公司对抵押物没有所有权,仍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标的物使用权的转让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抵押合同》仍为有效,应当确认韩其杞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韩其杞于2017年3月24日缴纳福利集资借款70万元的性质属于职工福利借款,应参照职工债权进行清偿。韩其杞与上陵实业集团签订的是《职工福利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主体必须是企业在册职工,韩其杞基于上陵实业集团确认其职工身份后才出借款项,上陵实业集团应当遵守约定参照职工债权顺位履行合同,否则规避债务,违背法定公平原则。

2018年1月5日上陵实业集团法定代表人的妻子王玉梅主动向韩其杞支付2017年度利息81868.38元,应视为合同继续履行,亦未否认韩其杞的职工身份。只要确定韩其杞的职工身份,就可以参照职工债权予以清偿。

法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主债务的性质问题。破产法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规定,可纳入优先清偿序列的职工债权仅限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法定债权。并非所有具有职工身份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即破产人所形成债权均为前述可优先清偿的法定职工债权。

至于韩其杞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时是否具有债务人职工身份,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反证据,上陵实业集团提交的证据更具有优势,进而认定韩其杞于案涉借款发生时不具有债务人职工身份并无不当。

二、关于抵押权是否设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以及第一百八十七条“财产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抵押合同有效并不当然意味着抵押权的有效设立,当事人就不动产设立抵押时不仅应当订立抵押合同,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后方可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后果。韩其杞关于以建筑物内停车位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有效即可证实担保物权已设立的主张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案涉抵押财产所涉抵押权未依法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