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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1日上午9点15分左右,潍坊润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鲁GT0613出租车驾驶员王树华正在营运中,忽然看到对面东侧行驶的一辆电动车被路口驶出的一辆叉车撞倒。看到此景,王树华迅速从前方掉头,直向事故发生地奔去。

赶到现场后王树华看到,一位母亲不顾身上的伤痕,抱着三岁大孩子在地上大哭,孩子的胳膊上腿上都有伤痕,嘴里还有血冒出来。“别哭了,先救孩子要紧!”王树华迅速将母子扶上他的出租车,叉车司机也一起上了车。这时的王树华心中只有一个念头:走最优的线路,用最短的时间,安全准确地到达目的地。

王树华稳稳抓住方向盘,一边安慰着这位母亲,一边拨打了122,在得到交警的帮助下,他加大油门,一路飞驰,连闯两个红灯,用最短的时间将伤者送到了高新区人民医院。

网友们看到视频后,纷纷为他的行为点赞:“戳心善举,体现了潍坊这座城市的温度,让人心里倍感温暖。”

这是昨天老家朋友圈刷屏的一条视频,看到许多多年没有发过朋友圈的老朋友都转发了。身为在外漂泊的潍坊人,为这位见义勇为的司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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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在为司机点赞的同时,也疑惑:这样闯红灯是否违法?

我们看到,因为害怕违章闯红灯的行政处罚,有时可能会延误了死者的救治机会,尽管某些情况下不一定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但或许如果知道“紧急情况下为救人闯红灯不违法”的简单道理,或许就可救人一命,或许有些惨剧就不会发生。

或许有人问,法律上没有这样明文的规定,你怎么就敢说不违法?

这涉及到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叫“违法阻却性事由”,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致人损害的行为,虽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但行为则被认为是合法的,不构成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此乃阻却违法行为。

具有阻却违法行为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职务授权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4、紧急避险(救助)行为

本案完全符合紧急避险(救助)的规定。即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行为。

为了救助一个危急病人的生命,违章闯红灯就是紧急避险行为。

如果知道了这个浅显的道理,你还不敢开车违章闯红灯救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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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不断发展完善,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作以下补充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救人而违章闯红灯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因此无过错不处罚的原则自然应当适用。

当然,这个司机主动向警方通报情况并确保安全的方式无疑是值得推崇的。

重要事情说三遍,让我再说一遍:紧急情况下为救人违章闯红灯不构成违法行为,不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