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碰见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形,虽然不一定是哪个单位拖欠的谁的工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就采取了私自拿走单位的一些财物,以充抵工资的行为。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个行为到底是属于一个自助(自救)行为,还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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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看一下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第271条第一款之中,其内容如下:

  •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要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第一,在主体方面,行为人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第二,在具体行为方面,行为人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 第三,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 第四,在后果方面,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就是6万元的标准。

其次,我们看一下自助(自救)行为。

一般情况下,自助(自救)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 第一,行为人属于法益遭受侵害的人,也就是一般来说属于是被害人。
  • 第二,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是对自己的损害权益进行维护,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
  • 第三,行为人是由于情势紧迫等原因不能及时地寻求公权力的救助,而只能采取自助(自救)行为。比如,在盗窃以后追逐窃贼以追回财物的行为。
  • 第四,行为人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适当性,并不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比如刚才说的追逐窃贼的行为,在对方没有进行暴力或者可能存在暴力反抗的情况下,你不能直接拿刀砍他。

由此可见,对于自助(自救)行为和职务侵占罪而言,二者的主要区别其实就在于主观方面,即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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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看一看之前法院的一些判例:

  • 第一个案例:是2007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案被告人是在讨要工钱遭到殴打之后,无奈将运输的货物出售,并且抵扣自己的工资。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这个行为并非是非法处分的行为,其本质上属于自助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所以最终被宣布无罪。(2007)榕刑终字第795号
  • 第二个案例:是江苏省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在该案中,被告人在被公司辞退了之后,一直利用他之前作为公司驾驶员能够使用车辆的便利,以公司拒绝支付工资为由,占用公司车辆,并采用骗取的手段把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构成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 第三个案例:是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拖欠工资的行为属于劳资纠纷,他非但没有通过公权力救济的途径解决,反而采用辞职、并且将此之前利用职务管理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他的这种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自助(自救)行为。所以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2015)仓刑初字第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