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南康

一男子

把自己银行卡

以1000的价格卖给别人

最后被刑拘

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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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近日,南康区公安局反诈中心联合镜坝派出所,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并刑拘一人。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巫某来到通信公司办理新的电话卡,然后利用新开的电话卡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及U盾,随之将办好的银行卡以每套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巫某在明知对方利用买来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而仍然卖卡给对方,导致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巫某的银行卡涉嫌诈骗金额流水达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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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巫某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南康公安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买卖银行卡的危害

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一定时期内将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自助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也不能使用云闪付、微信、支付宝扫码付款或收发红包等。

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非法买卖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警方提示

1.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2. 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

3.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账户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银行、支付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好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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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