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指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此消息一经公布,便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热议。那么,女性在职场上若遭遇了性别歧视,怎么办?能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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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聚焦:招聘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

职场女性的自信和干练,得到很多人的赏识。

殊不知,在她们风光的背后,其实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因遭受来自职场的性别歧视,导致不少女性在职场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并蒙受了许多不公平待遇的冤屈。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设立“仅招收男性”这样的性别条款将女性拒之门外;还有些用人单位对妊娠期的女性员工进行非正常的人事调动,排斥、孤立孕期女性员工,以各式手段逼迫其主动离职等。

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大家一同简要探析。

以法说事:职场女性,面对性别歧视该如何保护权利?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体现着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和公民切身利益的维护,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一直以来,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妇女在平等就业和特殊生理时期等方面的各项劳动权益。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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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作出更详尽全面的规定。妇女在录用、薪酬、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各个方面都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结语

一湃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一旦遭遇性别歧视的情况,应当保留相关资料作为维权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妇联及工会等组织反映诉求,并同时拨打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电话12333、妇联组织维权服务热线12338。

对存在歧视女性就业行为的用工单位,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妇联组织联合同级劳动监察机构上门约谈,被约谈单位存在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歧视行为的,建议被约谈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