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作为我国最庞大的纳税群体,占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的80%~90%,其相关增值税制度设计不仅关乎税收公平,而且对增值税制度的整体规范性具有重要影响。

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和税收负担,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实行简易征税办法。

今年,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公告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免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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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固定征收率的简易征税模式,但放眼1994年工商税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逐步放宽,认定标准偏高。

营改增之前,50万元和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分与其他实行固定征收率的国家相比适中。营改增之后,为确保试点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大幅提升至500万元,大大高于实行固定征收率的其他国家。小规模纳税人比重偏高的事实带来以下两大弊端。

一是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自身不能抵扣进项税,也无法给客户开出可抵扣税款的专用发票,造成税款抵扣链条中断,不能体现增值税的制度优越性。

二是加剧了税负不公助长了税款流失。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建账,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其销售收入,偷逃税概率更大。并且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因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大多不开具发票,在以票控税的条件下更容易隐瞒销售收入,税收监控难度更大。

如何优化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制度

首先,缓步下调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的征管成本在实行增值税初期相对较高,所以在营改增初期设置较高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具有改革过渡期的合理性。

其次,优化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税模式。收付实现制和按年申报制,具有不中断增值税抵扣链条、体现税收中性、兼顾税收公平与效率的优点,我国可尝试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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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保持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调整的同步性,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共享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