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淄博市临淄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本次征收涉及住宅284户,非住宅单位19个,车库14户,自建房7户。经概算本次征收共需补偿资金约453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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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网站截图

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临政房征告字[2021]1号

2021年9月3日,临淄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临政房征字[2021]1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批准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由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分为南北两部分。

北部分:东至辛店车务段,西至临淄车站派出所,南至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北至牛山路;

南部分分两块:第一块东至车站小康生活区,西至铁路领工区,南至辛店军供站(部分),北至胶济铁路客运专线;

第二块为临淄区新风公司5号楼(现为南二路31号院内6号楼)。以上区域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房屋征收部门: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淄区人民政府辛店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七、《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临淄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如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doc

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doc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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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本次征收涉及284户,其中9栋住宅楼266户,单位住宅楼1栋,平房带院落(老年公寓)17户,房屋建筑面积约26699㎡,配套储藏室建筑面积约2077㎡,经概算本次征收共需补偿资金约29746万元。

补偿原则与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组织、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临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征收补偿标准

一、估价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值的90%。

三、被征收房屋储藏室、车库等附属物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储藏室与产权调换房屋储藏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储藏室使用面积+四至墙体的二分之一(中心线)的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自行建设的房屋(平房院内的除外),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确认,对非违法建筑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给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对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房屋,对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在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补偿:

(一)经营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1%增加;

(二)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满1年,按照房屋评估价值1%增加。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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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房源

住宅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期房。房屋平面设计图及单套户型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建有配套的地下储藏室、地下停车位。房屋设计有关参数,详见住宅楼层平面设计图及户型图。

1.被征收房屋位于胶济铁路客运专线以南的,房源地点位于车站小康生活区东侧新建生活区,新建3号、4号、5号、8号、10号、11号、13号安置楼(每栋楼总层数11层,2个单元,一梯两户);新建12号安置楼(总层数11层,3个单元,一梯两户);共8栋楼374套。单套建筑面积及套数分别为:

A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89.73㎡,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67.04㎡,公摊建筑面积约22.69㎡;位于新建12号安置楼,共有66套。

B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05.5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82.36㎡,公摊建筑面积约23.23㎡;位于4号安置楼,共有44套。

C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12.90㎡,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89.40㎡,公摊建筑面积约23.50㎡;位于新建5号、10号、13号安置楼,共有132套。

D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21.0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97.50㎡,公摊建筑面积约23.52㎡。位于新建3号、8号、11号安置楼,共有132套。

2.被征收房屋位于胶济铁路客运专线以北的36户,房源地点位于齐城路58号院(华利服装厂棚改项目新建安置楼),新建1号住宅楼(总层数16层,3个单元,一层为商业,二至十六层为住宅);新建2号住宅楼(总层数10层,一层为商业,二至十层为住宅),共计2栋楼68套。单套建筑面积及套数分别为:

1号楼A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05.38㎡,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76.65㎡,公摊建筑面积约28.73㎡,共有6套;

1号楼B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23.87㎡,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90.10㎡,公摊建筑面积约33.77㎡,共有10套;

1号楼C1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24.77㎡,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90.76㎡,公摊建筑面积约34.01㎡,共有9套;

1号楼C2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25.35㎡,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91.18㎡,公摊建筑面积约34.17㎡,共有9套;

1号楼D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28.40㎡,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93.40㎡,公摊建筑面积约35.00㎡,共有7套;

2号楼F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90.90㎡,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69.12㎡,公摊建筑面积约21.78㎡,共有7套;

2号楼G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11.7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85.01㎡,公摊建筑面积约26.78㎡,共有11套;

2号楼H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87.85㎡,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66.80㎡,公摊建筑面积约21.05㎡,共有9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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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助与奖励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户。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价值奖励

(一)楼房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奖励就近套靠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建筑面积价值;第二时段,奖励就近套靠产权调换房屋公摊建筑面积价值的二分之一。就近套靠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二)平房带院落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院内自建房屋按建筑面积的15%折算成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第二时段,院内自建房屋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成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

三、楼房搬迁奖励费:

(一)每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该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第二时段,该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二)每个单元内全部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该单元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100元/㎡;第二时段,该单元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50元/㎡;

(三)整栋楼全部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该栋楼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100元/㎡;第二时段,该栋楼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50元/㎡。

四、平房带院落户搬迁奖励费:

(一)每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该户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第二时段,该户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二)平房带院落户全部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每户按合法建筑面积增发奖励200元/㎡;第二时段,每户按有证合法建筑面积增发奖励100元/㎡。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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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本次征收涉及非住宅单位19个,车库14户,自建房7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1156平方米;经概算本次征收共需补偿资金约15651万元。

补偿原则与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组织、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临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补偿标准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5号)执行。具体标准为:

1.搬迁补偿费:非住宅:22.05元/建筑平方米·次。

2.临时安置补偿费:(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

生产用房:21.74

办公用房:24.16

公益事业用房:22.96

仓储用房:14.5

其他用房:9.67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一层58.64,二层及以上29.32。

生产用房:31.66

公益事业用房:29.32

仓储用房:21.12

其他用房:11.73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助与奖励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户。

二、搬迁奖励费:第一时段,按10000元/单位户给予奖励;第二时段,按5000元/单位户给予奖励。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以上文章来源于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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