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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业务是指利用从非居民吸收来的资金,满足其他非居民的金融需求的一项国际金融业务,服务对象为非居民,币别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离岸公司作为特殊的商业组织的形式,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财产保护、国际税务筹划等方面的运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离岸中心建立特殊目的公司,主要目的是实现有效利用优惠的税收制度,便捷的境外投资以及返程投资等便利条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发展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风险

随着自由贸易市场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现阶段海南为了能够获得进一步的经济发展,已经在当地有效地建立起了海南自由贸易区离岸金融市场。该种市场的有效建立不仅极大地提升了当地贸易市场的自由度,同时还有效地促进了当地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但是现阶段我国海南自由贸易区离岸金融市场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风险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问题,现阶段海南的管理人员并未建立起完善的跨境资金流动方向监管机制,导致大量的资金时常会因为监管不力而流失。其二,风险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不能够准确地认知到风险防范工作对于海南自由贸易区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其三,管理风险问题,目前海南自由贸易区离岸金融市场管理人员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仍然存在诸多的管理风险。

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创新的法律保障

从中国香港、新加坡自由贸易港的建设经验看,离岸金融产品创新是成为国际自由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在过往中国“金融抑制”大背景下,海南自由贸易港或许有可能在离岸金融业务创新上探索出一条可行的路径,但是随着近年来以P2P网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的“卷款跑路”,加剧了中国金融创新风险防控的难度系数。

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创新如何保证能够在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探索创新型离岸金融产品。从金融法监管与法律保障的角度,海南离岸金融创新应当构建四大法律保障原则。在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秩序、保证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探索适应离岸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宽松监管环境,通过监管制度设计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加强跨国监管合作与沟通协调,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等刑事犯罪行为。

1.维护金融秩序与稳定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金融业务首先需要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稳定,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任何形式的金融创新都不能背离金融稳定的既定轨道,否则就可能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例如1997年首先爆发于泰国的亚洲金融危机就是泰国政府忽视离岸金融监管,盲目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所导致的。泰国政府在尚未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通过泰国国际银行(BIBF)从离岸金融市场吸收了大量国际“游资”“热钱”(短期投资借贷资本),结果在遭到以索罗斯为代表的对冲基金大鳄的疯狂狙击下,被迫放弃固定汇率制度,实行浮动汇率,给本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毁灭性打击,也连带将整个泰国经济拖入了泥潭。未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必须首先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的顶层设计,未雨绸缪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从金融法监管的角度而言,首先必须在海南离岸金融制度设计中突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同时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三家必须通力合作共同设计海南离岸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框架,一行两会可以在海南整合设立特别办事机构,整合在离岸金融监管上的监管架构,防范离岸金融创新业务可能带来的跨部门跨市场的交叉金融风险。

2.适度监管与创新监管

过往中国金融监管长期扼守“金融抑制”,导致金融行业整体创新程度不高,所以出现了以银行为代表的“资管计划”的突飞猛进,由于上述资管产品通过层层嵌套的方式规避监管,游离于现行监管体制之外,积累了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创新业务发展初期在维护金融稳定、保证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需要营造更为宽松、便捷的监管环境以吸引国际资金进入海南,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但宽松、便捷的监管环境不代表放弃金融监管, 此时就需要创新传统的监管手段来提高监管效率,过往中国的金融监管一直扼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传统理念。①随着以“资管计划”为代表的大量银保、银证、银信产品的冲击,传统分业经营的风险隔离墙已不复存在,大量全牌照金融控股公司的涌现导致分业隔离的界限更加模糊,进入到了实质“混业经营”的状态。从中国香港、新加坡离岸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经验看,混业经营的态势会进一步明显。因此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金融业务,首先必须解决如何在宽松便捷的监管环境下防范离岸金融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那么必须先整合现有一行两会“分业监管”的职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探索“垂直型金融监管”新模式,整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管职能,成立离岸金融监管特设机构,一方面防范化解离岸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为中国整体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新的路径。

3.注重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是近年来金融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同于传统金融监管强调从金融秩序出发设计金融监管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强调从保护金融消费者角度出发来设计金融监管制度。在金融交易中,除开传统金融机构以外,金融消费者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群体,他们既是金融资金的最终提供者,同时也可能是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创新必须吸取P2P网贷业务发展的经验教训,必须更加侧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建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离岸金融消 费者保护中心,主要用来解决离岸金融创新业务出现的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护其合法的投资利益。考虑到海南未来可能面对来自全球的金融消费者,上述离岸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可考虑与中国香港、新加坡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合作,提高国际化水平,方便跨国维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可考虑与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专业金融仲裁机构合作设立海南离岸金融仲裁院,负责处理离岸金融专业纠纷。

4.加强跨国监管合作与协调

离岸金融“两头在外”的特性决定了离岸金融监管离不开跨国合作与协调,未来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业务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吸引全球资金汇集海南,那么此时沿用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就很难防范跨国跨市场的交叉金融风险,所以此时必须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首先,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监管必须尊重现有离岸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尤其是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离岸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例如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规则以及《巴塞尔协议》中关于离岸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涉及离岸金融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选择上述通行的国际惯例作为准据法。如果争议当事人没有主动提请适用上述国际惯例,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际也可以主动直接适用上述国际惯例和国际金融监管协议。根据中央“12号文”文件精神,“海南自由贸易港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建议海南可将上述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中有利于海南离岸金融监管的内容提请全国人大授权直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其次,为了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业务创新发展,海南应当主动与离岸金融监管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GBS)、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巴塞尔委员会等。离岸金融反洗钱、反跨国避税监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监管在起步阶段必须首先与上述国际监管组织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协作。目前由于各国之间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利益分配等问题,导致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性离岸金融监管规则,海南在探索离岸金融监管的同时应当主动参与国际离岸金融监管规则的设计,为中国在国际离岸金融监管格局中争夺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