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北京证监局对一家私募机构及其基金经理出具警示函,同时被处罚的还有该机构的基金经理李某东。根据私募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显示,当事机构登记了两名高管,李某东不是高管。

因私募机构违规,同时被处分的通常是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此次直接对基金经理出具警示函,尚不多见。

关于对北京嘉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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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发现该公司基金经理李*东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李*东存在上述行为,反映该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基金经理李*东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李*东在北京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职务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私慕好帮手统计,2021年以来,北京证监局至少已经对19家私募机构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其中10家均涉及“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即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其中,值得注意的“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包括:

未执行基金合同止损条款。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按时成立清算小组。

未按照基金合同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关于投资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已生效议案文件,未谨慎勤勉履行有关约定义务。

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

近期私募处罚案例盘点

1、路演时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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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省一家私募:江苏省**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该私募登记时间于2015年,注册资本为1个亿,并完成了100%实缴,实控人为上市公司综艺股份,目前管理规模是0~5个亿。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该公司人员在江苏高投掘金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专场路演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该公司未能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季度信息披露,构成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高管违规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需特别关注

7月19日,中基协连发三封对私募机构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同时连发三封对个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这也是今年首次对个人进行正式的纪律处分。其中针对两家私募管理人的违规问题都指出了相同的一条:高管违规兼职!

对于以上两家私募的违规行为,协会进行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并暂停产品备案三个月。

通过对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登记信息,协会发现:

  • 天津这家私募,合规风控负责人在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网络贷款公司)兼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 北京这家私募,合规风控负责人不仅在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兼职,还兼任了该私募财务总监。

对于以上两家私募的违规行为,协会进行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并暂停产品备案三个月。

此前协会也发布过类似的纪律处分书,比如今年2月份两家私募管理人共用办公场所,未作区分隔离,其中一家私募的风控负责人兼任两家机构的财务人员,被协会要求限期改正,暂停产品三个月。

同样是2月的一份纪律处分书中,某私募共计5名高管,其中3人兼任关联私募管理人的高管,兼职高管人数超过总高管数量的1/2。同时,合规风控负责人兼任投资部副总经理,被协会要求限期改正,暂停产品三个月。

1、中基协对于私募高管人员兼职情况的态度很敏感,中基协严格把关私募高管兼职行为的出发点是: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

因此,私募机构在处理高管兼职问题时,也应当将这一原则作为指导,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兼职高管无“侵害投资者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存在道德风险”等风险,自身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同时为多家机构服务,同时能够做到公平对待服务对象、不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没有同时为多家存在业务冲突的机构服务。

2、中基协兼职规定总结

(1)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冲突业务机构兼职;

(3)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职;

(4)其他高管原则上不能兼职,但是可以有条件的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兼职;

(5)兼职高管数量不得高于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3、哪些情形属于兼职

以下情形属于兼职

(1)可查询的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

(2)企业任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主管、普通员工等

说明:在企业任职形成劳动关系通常满足两个条件,即签有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而对于委派到其他企业任职的情形(劳动关系可能仍在原有企业),根据协会实际指导要求,也视作在其他企业兼职,需要进行相应说明。

以下情形不属于兼职

(1)可查询的工商信息

董事、监事、股东

(2)企业任职

3、未督促投资标的及时进行工商确权

7月12日,湖北证监局发布2021年21号处罚决定书,对武汉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示警示函的决定。处罚书指出,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有效督促所投资的项目公司湖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时办理基金受让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

二、存在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情形;

三、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相关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4、未充分了解机构投资者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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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吉林证监局对辖区内一家私募:吉林省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决定,该私募存在:

一、未充分了解机构投资者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

二、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承担的费用。

三、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四、未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六条第(二)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该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5、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被处以30万元罚款

7月中旬,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广州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基金”)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先后借用钟某权、杨某、张某莲、石某英、谢某言、胡某、吴某英、马某如等8名自然人名下的12个证券账户,由嘉创基金集中管理前述证券账户和对应存管银行账户。

期间,嘉*基金招聘交易员进行统一集中培训,统一划转交易资金,并将前述账户调配给具体交易员,由其在公司办公地点集中从事场内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员将上述账户主要用于交易可转换债券,并少量用于交易ETF和LOF基金,买卖成交金额累计96.86亿元。

广东证监局表示,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嘉创基金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嘉*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交国库。

在行业里,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此前以个人行为居多。毫无疑问的是,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这种事情是违法的,并且很容易产生纠纷,比如2019年某私募大佬倚天投资总经理叶飞代客理财,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3亿亏掉2.7亿,江苏地产大亨杨敏将知名私募倚天投资总经理叶飞诉诸法院,要求其赔偿近3亿元。而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方面日前已经做出明确判决,部分支持杨敏的诉讼请求,要求叶飞在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赔偿杨敏损失本金2.224亿元。

此前,中基协也针对此种违法行为作出过处罚。在今年1月份的一个纪律处分决定书中,上海朴*投资私募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汇集数名投资者的资金从事二级市场投资活动,从2015年9月11日起使用其本人账户进行二级市场投资,于2016年8月8日至10月31日将资金全部转入其他人账户,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二级市场投资,被暂停产品备案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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