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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彩礼的数额越来越高,双方一旦婚姻破裂,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就会产生诸多纠纷。那么,离婚后是否要返还彩礼?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这样的疑问。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在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

王某与李某于201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订婚钱、彩礼及“三金”按当地习俗共花费17万余元。但婚姻只维持了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感情便出现危机。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所有彩礼17万余元。

曹妃甸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因双方结婚一起生活的时间短,原告举证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被告应当返还部分彩礼为宜。关于原告主张返还的彩礼数额,根据本地习俗,订婚及结婚时给付被告的费用,共计66000元,可以认定为彩礼。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应为订婚、结婚时赠予被告的费用,不属于彩礼。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前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所以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为宜。

【法官说法】关于彩礼,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就是男方以女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为条件,对女方的赠与。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来源:曹妃甸法院

编辑: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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