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事件不断在发生“变化”。此前,媒体报道“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引发社会关注。8月14日晚,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2021年7月28日12时34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路派出所接周某110报警。因案情比较复杂,需多方取证调查,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7月29日,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8月10日,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称,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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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晚,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称,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的通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是想问一句,已经认定是“强制猥亵行为”,还能算是情节显著轻微?强制的解释是,以某种无形或者有形的力量强力约束人或者物,或者是以这种力量来使人/物执行/被执行某项行动/操作,通常这种行为是执行/被执行的人/物不情愿的。行为已经违背他人意志了,还能是轻微?判断标准应该有个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由此,公安机关程序合法,没有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有个疑问,治安处罚法规定的是猥亵行为,情节上不存在强制,能够适用情节更为严重的“强制猥亵行为”吗?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行为不能视作为犯罪。但是,行为定性需要有力的解释,不能一句话了事。

强调的是,法律的实施需要认同和严谨,需要有合理的解释。法律需要严谨,不只是程序严谨,同样法律语言也需要严谨,禁得住群众的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