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上午,介休市消防救援大队、介休市公安局、介休市住建局召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行动联席会,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宣贯,同时就消防、公安、住建部门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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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为今后的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介休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赵伟介绍,本次联席会议的核心目的就是切实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排查整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问题。

介休市消防救援大队干部梁辰宣读了《介休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方案》, 并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宣贯。

介休市住建局副局长张静就加强物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从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意识、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按照介休市住建局要求,各物业企业要继续督促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完善消防验收的相关手续,做好小区内消防设施的维护、养护。同时,要集中清理楼梯、走廊公共区域杂物,电动自行车要集中停放,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介休市公安局副局长张跃斌要求各派出所发挥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扎实开展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夯实全市消防工作基础、构筑坚实的火灾防控体系。

同时,各派出所要将高层住宅、群租房、老旧居民小区、棚户区、城中村、“九小”场所等单位和场所列为重点防控单元,加强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要全部录入警综平台。

赵伟代表介休市安委办,就全面贯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做好全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已由以前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应的法定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防控各项措施。高层民用建筑管理人、使用人、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都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检查、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13项制度。

强化责任落实,主动促进工作落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

介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王云富,介休市住建局物业股股长段中华,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各派出所所长,网格员代表、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来源:晋中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