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琉往宋中,明廷制定系列的管理规定,来指导、规范双方的行为, 使两国关系保持着相对平稳的发展态势。但在长期的交往中,摩擦和隔阂不可避 免,违规逾轨之事也不在少数,除去重复,《明实录》和《历代宝案》关于明代 中琉往来中违规事件的记载共37件,其中责任在琉球的22 件,在中国的9件,双方均涉及到的6件。

明朝对这些越轨之举的惩处力度,不 管是从纵向时间还是横向对比上来看,都有所变化和差异,这背后是其对琉政策 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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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夷观念影响下的宽严相济

传统华夷观念的影响下,封贡关系最本质的规定是层次分明,凡是进入华夷 秩序圈的国家必须承认中国至高无上的核心地位,并自始至终地臣事天朝。维持 这种上下秩序的稳定,巩固天下共主的地位,是历任统治者的追求,如何使 藩属国心悦诚服地自愿归顺,以保障君臣主从关系的有序不乱,成为其制定对外 政策的关键。

与历朝历代一样,受传统儒家“仁”、“德”思想的支配,明朝强 调“宣德化而柔远人”,以到达四夷自服、各得其序的目的。这种协和万邦、以德怀远的思想在其对琉 球违规行为的处置中一直贯彻落实。

在朝贡的同时允许藩属国携带一定数量的货物进行贸易,是封贡体制的一大 特色,很大程度上也成为国小地贫的琉球存在、发展的生命线。从三山时代依靠 朝贡这种政治兼经济的往来满足自身的物质需要,到中山统一后开始将眼光放 外、从事起中国与东亚国家的转贩贸易,再到被萨摩操纵下的代其互市,可以说,琉球对朝贡贸易是旮极大依赖的。但正常的朝贡往来中,明朝又设置了诸多规定, 约束其在华的经济活动,因此为了收益更多,琉球使节想法设法,通过隐匿贡物、 虚报数量、贿赂官员、私通民商等手段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

《明实录》和《历 代宝案》中涉及到琉球违规的28个案件中,经济类的有12件,所占比重最大,这固然有琉球在朝贡中为谋贸易利润而“不择手段”的原因,也是 长期以来其经济上的违规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结果。

从记载来看,明朝对琉球经 济违规案件,8件作出了不予追究的决定,1件口头警告,1件裁减赏赐,2件未 知。很明显,虽然明朝设置了诸多朝贡贸易的规定,但没有严格落实实施,长期 以来,对琉球在经济往来中的不法行为均网幵一面,很少有追究惩戒的情况。这 种经济上的优待一直贯穿延续,即使是萨摩入侵后,明朝已经非常明确日本暗中 操作琉球朝贡、将贡期延长为和年的情况下,仍允许其进行一定的贡市贸易在贡期限制和经济怀柔间很好地协调,维系两国的友好关系。

明朝对琉球经济上的宽宥体恤是笼络外夷、加强政治隶属关系的一种手段。 虽然以封贡形式进行的国家交往是一种政治、经济的双边活动,但对明朝来说, 南北互补的经济形态、自给自足的发展模式已经为国家积累了相当的物质财富, 对外贸易是可有可无的,通过藩属国的进贡也仅是获取一些本国没有的新奇物品 而已,并不是一种必须。

因此在两国交往中表现出一种明显的重名轻利性, 对经济类违规大都网开一面,而对关乎大明威严的事件如律重惩,显然,明朝在宗藩关系中最为注重的 是绝对权威的维护与无上地位的巩固,经济上的羁縻与政治上的威慑相互配合、 宽严相济,推动琉球心悦诚服地归化与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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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本国,明朝不仅用更为宽松 的标准来对待藩属国,而且在处理两国纠纷或私通时非常慎重,甚至有意偏袒琉球人,以示对远人的宽厚仁慈。

虽然明朝与琉球以册封-朝贡为基础形成了一种等级明确的君臣关系,并且 历任统治者也一直致力于维系这种层次分明的上下秩序,确保大明在宗藩体系中 的绝对优势和至尊地位。但作为宗主国,它并没有依仗权势来欺压弱小,而是从 维护两国的友好出发,以置严于内、怀柔远人的原则来处理违规行为。

事实证明,明朝这 种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外交策略,确实起到了应有之功效,琉球自愿自觉地称 臣纳贡、一直处于顺从的状态,即使到了南明时期,在中国政局混乱、战争频仍 的情况下,仍坚持遣使入贡,足见其对明朝宗主地位的高度认同。

虽然在与琉关系中,明朝制定了些约束琉球行为的准则,但其根本口的并 不是限制其来华朝贡,而是以这些规则作指导,确保两国的交往在一种合乎等级 的框架下进行。

因此,对一些威胁不到君臣上下秩序的违规行为宽大处理,以显 怀柔之仁;对少数蔑视大明权威的行为则严惩不贷,以示其无上地位的不可撼动, 恩威并用下贏得琉球的恭敬和尊重。此外,明朝也没有因自己的优越地位,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对内外一视同仁,甚至更加强化对本国官民的管理,而不过分苛求琉球,展现出一种大气、开明、友好的姿态,以此换取琉球的自愿臣服。

可见,中琉之间层次分明的主从关系不是靠强行威慑、武力压迫来保持的,而是 以仁以德以理服人,琉球向慕、自觉归化的结果,并且这种上下地位的不平等仅 是一种形式和象征,琉球在朝贡往来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和安全保障, 因此其自始至终地臣服和顺从,两国关系得以长期维系。

现实利益考量下的灵活调整

明朝的对琉政策不仅受到传统华夷观念的影响而带有一种怀柔的色彩,同时 也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从纵向时间跨度上来看,以成化年间为界,明廷对琉 球违规事件的处理方式前后有较大反差,政策调整的背后,是基于自身安全与利 益的现实考量。

琉曰两国在地理位置上相邻,交往由来已久。中山国在洪武五年 初次入明朝贡的物品中就有曰本的“櫂子扇”。

可见,册封体制下,明朝对琉球的怀柔政策更多的是出于联合抗倭、沟通日 本、加强海禁的需要,对不时来华的热情接待、对朝贡使团的优厚待遇、对不合 规制行为的宽宥恕免,其基点均在于将琉球培植成整个海防体系的重要一环,保 证其入明朝贡的顺畅,不仅可以及时获取倭寇、日本的最新动向,而且能够间接 地进行海禁条件下一些必要的贸易,巩固海防的同时又满足了对海外物品的需 求,可谓一举两得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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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明朝对琉球朝贡管理的调整变化,对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的前后差 异,其根本出发点均在于维护国土的安全和封贡体系的完整,对琉政策从前期的 优抚到中期开始的逐渐内缩,一直是以本朝的现实利益为要旨的,宗藩体系下的 外交虽有怀柔远人的成分,但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务实性和自保性。

明初,与日本 关系恶化、倭寇威胁整个海疆安宁的情况下,对琉球实行羁縻、笼络之策,从贡 期、贡道等各方面为其来华提供方便,宽宥恕免违规人员,种种优抚的背后是共同构建东南海域防卫体系的实际考量。

宣德、正统年间开始,随着倭寇活动的涣 散、明朝自身财力的衰弱,中琉封贡防卫体系开始收缩,对琉的怀柔政策亦呈现出倒退的态势,各种朝贡规定的执行力度逐渐严格,而成化时琉球贡使的杀人劫 掠行为正为明廷的政策收缩提供了合时合理的依据,以此为开端,对琉球的朝贡限制制度化、正规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置也有了实际的惩罚措施。

万历年间,日 本开始从朝鲜、琉球入手挑战整个封贡体系的情况下,明朝的对琉政策仍不脱维 护自身利益之要旨,壬辰战争后采取保疆自守之策,对萨摩侵琉表现出一种不干涉的屮立立场,在了解到日本以琉球为中介的贸易企图后,更是对琉球加以提防和警觉,用延长贡期的方式,以防给日本可乘之机,以此保障自身的安全。

可见, 明朝对琉政策是根据海上局势的变化、防御重点的转移而灵活调整的,两国关系的疏密远近一直是以明朝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为核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