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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瑞安新闻

当下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直播经济”撬动亿万市场,但也由此产生一些新的矛盾纠纷。近日,瑞安市法院成功调撤一起因网络直播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配图来源:微信公共图片库

2020年11月,主播小丽(化名)与某网络直播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小丽提供电脑、摄像头、声卡等直播设备,小丽则需在公司的某直播平台直播满一年,且一年中每月直播不少于26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直播地点及内容不限,否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退还相关设备。

合同签订后,小丽信心满满。现实却是,每月26天、每天6小时的直播强度让她身心俱疲,而且公司的直播平台流量惨淡,无法给她带来足够多的关注度和收入。自今年2月起,小丽陆续减少直播时间,直至彻底停播。

后来,该公司起诉了小丽。小丽辩称双方签订的《提供直播设备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属无效,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公司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是公司违约在先,直播设备可以如数退还,违约金就不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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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直播设备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依照小丽与网络直播公司签订的合同,小丽对直播时间、地点、内容等均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与劳动合同的人身依附性及管理隶属关系特征不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小丽的主要收入不是直接来源于该网络直播公司,而是来源于直播平台中用户对主播打赏的网络增值服务收益分成,与劳动合同中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有明显区别。因此,二者属于普通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小丽未依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理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而1万元违约金系基于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属于对自己行为进行判断的合理预期,故小丽应支付该笔违约金。

后经法官上门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网络直播公司在小丽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退还直播设备后撤诉。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行业,有着巨大的收益预期,同时,主播的门槛低、投入少,备受年轻群体的关注与推崇。现实中,绝大多数小主播为了获得流量支持,会选择加入网络直播公司或经纪公司等,继而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法官温馨提醒,直播有风险,签约需谨慎。在签订合同时,网络主播们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违约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