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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原党委综治副书记、太湖工业园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柯黎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1000元,同时符合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特征。今年5月份,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柯黎明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该起案件的起诉书,柯黎明受贿的细节得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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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柯黎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柯黎明担任灵川镇党委综治副书记期间,负责某高速公路拓宽工程相关附属工程,因关照王某某(已判刑)承建相关工程,分两次非法收受王某某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具体如下:2010年8月的一天,王某某请托柯黎明将高速扩建工程某合同段、“村村通”自来水管道迁移及某二号桥工程交由王某某承建。2010年10月22日,在柯黎明的关照下,王某某拿下了该工程施工项目。2010年年底的一天,柯黎明在镇政府宿舍楼收受王某某的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1年6月的一天,王某某再次请托柯黎明将某高速扩建工程合同段改路工程及某二号桥桥头接线起点延伸工程交由其承建。在柯黎明的关照下,王某某又拿下了该工程的施工项目。2011年年底的一天,柯黎明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的感谢费现金人民币6万元。

2.2009年,柯黎明负责在该镇各村居安装无线载播工程的工作。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茅某某请托柯黎明将下辖各村居的无线载播相关工程交由其承建。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柯黎明的关照下,茅某某以莆田市某电子设备厂的名义与该镇14个村居签订无线载播工程安装协议。2010年上半年,柯黎明在镇政府宿舍楼先后五次收受茅某某的感谢费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

3.2011年4、5月的一天,蒋某某请托柯黎明将某高速扩建工程一改路工程交由其承建,并允诺将送给柯黎明人民币5万元作为感谢。蒋某某拿下工程施工项目后,分2次送给柯黎明共5万元人民币感谢费。其中,第二次还是柯黎明主动向蒋某某提及未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感谢费,后蒋某某将2万元感谢费送至柯黎明家中,柯黎明收下。

4.2013年4月至2017年7月,柯黎明担任福建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太湖工业园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期间,因关照黄某甲、黄某乙工程施工、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事宜,分四次非法收受黄某甲、黄某乙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具体如下:2014年10月的一天,黄某甲、黄某乙宴请柯黎明,并请托柯黎明在工程施工、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给予帮忙和关照。其后,黄某乙应黄某甲要求,将现金5万元送给柯黎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乙为感谢柯黎明的关照和帮忙,在柯黎明的办公室内送给柯黎明4张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乙、黄某甲宴请柯黎明,并请托柯黎明对三条辅道的路灯和一条道路延伸段工程在工程施工、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给予帮忙和关照。其后,黄某乙将现金人民币5万元送给柯黎明。2016年6月的一天,为感谢柯黎明对一道路延伸段绿化工程在工程施工、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给予帮忙和关照,黄某乙在宴请柯黎明后,将现金1万元送给柯黎明。

5.2016年2月,莆田市城厢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关于启动某排污清淤工程项目。2016年6月,唐某某到柯黎明的办公室内请托柯黎明将排洪沟清淤工程交由其承建。2016年7月,在柯黎明的关照下,唐某某中标该排污清淤工程。2016年8月的一天,柯黎明在办公室楼下收受唐某某的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万元。

6.2016年5月的一天,郑某某宴请柯黎明,请托柯黎明在一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给予帮忙和关照。其后,郑某某在接送柯黎明到其家附近时,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送给柯黎明。2016年9月的一天,郑某某为感谢柯黎明在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给予帮忙和关照,再次宴请柯黎明。其后,郑某某在接送柯黎明到其家附近时,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送给柯黎明。

7.2015年7月,柯黎明的邻居阮某某请托柯黎明将台风断线抢修更换隔离开关工程交由其承建。2015年9月,在柯黎明的关照下,阮某某拿下了该工程的施工项目。2017年1月的一天,柯黎明在其家门口收受阮某某的感谢费现金人民币0.8万元。2015年下半年,经阮某某介绍,林某某向柯黎明请托将杆线迁移工程、配变工程及道路延伸路段路灯工程交由其承建,并请托柯黎明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帮忙和关照。2017年5月,林某某在取得工程款后,委托阮某某将感谢费现金人民币4万元送给柯黎明,后阮某某到柯黎明家楼下将前述财物送给柯黎明。

2020年6月21日,调查人员在将柯黎明带至城厢区监察委员会谈话室并于同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柯黎明主动供述其收受茅某某、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唐某某、郑某某、阮某某、林某某等人人民币48.1万元的问题。因涉嫌受贿罪,柯黎明于2020年10月21日被莆田市城厢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11日经城厢区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