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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对纷繁复杂的事物及问题,只要进行归纳及分类,就一定能找到规律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收集了最高、高级和中级三级法院,对知假买假职业索赔予以否定的典型裁判文书18份,从中可以发现有价值的裁判方法。这18份裁判文书分别是:

第一,各高级法院的判决15份。分为三种裁判模式:1.“无实质危害→不予支持”模式;2.“无消费侵害→不予支持”模式;3.“无实际损害→不予支持”模式。

第二,最高法院再审裁定书1份。确立了对“惩罚性赔偿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采用实质性判断标准”的原则。

第三,中级法院特色判决书2份。贵州铜仁中院判决2份,分别体现两种裁判模式:1.“无实质危害→不予支持”模式;2.“无消费侵害→不予支持”模式。

【三级裁判】

一、全国15个高级法院的判决

在这里,收集了15个高级法院,对惩罚性赔偿予以否定的15份判决书。其中,有14份是再审判决书,有1份是二审判决书。收集和选择的方法及标准是:第一,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其中涉及惩罚性十倍赔偿的裁判文书,只出现在这15个高级法院中;第二,在这15个高级法院各选择1份判决书,不含各高级法院对索赔人申请再审予以驳回的裁定书。

这些再审判决书,对惩罚性十倍赔偿予以否定的说理方式,大约有三种模式:1.“无实质危害→不予支持”模式,有9份判决;2.“无消费侵害→不予支持”模式,有5份判决;3.“无实际损害→不予支持”模式,有1份判决。

(一)“无实质危害不予支持”模式

即严格适用《食品安法》第148条第2款关于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规定。其中,以山东高院的再审判决最为典型,其对曾经在网上被称为“惊天动地的打假檄文”的二审判决予以撤销,改判驳回十倍赔偿诉讼请求。

01. 山东高院再审撤销——原著名知假买假十倍赔偿判决

02. 北京高院再审撤销——原知假买假十倍赔偿判决

03. 四川高院再审撤销——标签打假十倍赔偿二审判决

04. 重庆高院再审判决——违约予以退款、不予十倍赔偿

05. 江苏高院再审撤销——针对网络平台的十倍赔偿判决

06. 浙江高院再审判决——违约不等于危害,驳回十倍赔偿诉请

07. 湖南高院再审撤销——原“标签打假”十倍赔偿二审判决

08. 安徽高院再审撤销——标签打假十倍赔偿二审判决

09. 广西高院再审维持——对“标签打假”十倍赔偿不予支持判决

(二)“无消费侵害不予支持”模式

即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原理,对知假买假职业索赔,认定为没有侵害事实,从而予以否定。其中,以广东高院的再审判决最为典型,其直接以索赔人不是消费者为由,对十倍赔偿予以否定。另外,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也很有特点,即对主张惩罚性十倍赔偿的,进行分段处理:对初次购买的商品,按消费行为处理,予以十倍赔偿;对此后购买商品的,按知假买假处理,不予十倍赔偿。这种处理方法,是一种在逻辑上说得过去、能自圆其说的利益平衡。这种利益平衡方法,至少比另外一种利益平衡方法,即既认定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又不按十倍赔偿,而是在一至十倍之间选择一个倍数进行赔偿的方法,相对更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10. 辽宁高院再审撤销——原“标签打假”十倍赔偿判决

11. 河南高院再审撤销——原知假买假十倍赔偿判决

12. 湖北高院再审撤销——手擀面标识打假十倍赔偿判决

13. 贵州高院再审判决——十倍索赔分段处理,知假买假不予支持

14. 广东高院再审判决——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的不属于消费者

(三)“无实际损害不予支持”模式

这种判决的说理模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对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不包括“有实际损害”的规定。采用这种模式的,只有黑龙江高院的一份二审判决。这个判决的结果,已被最高法院的再审审查裁定予以维持;然而,在最高法院的裁定说理中,对这种“没有实际损害——不予支持”的模式,予以否定。

15. 黑龙江高院终审判决——对“知假买假”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二、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定

是最高法院对前述第15号判决,即黑龙江高院二审判决的再审审查裁定,其裁判说理体现了两个规则:一是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以“经营者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经营”为构成要件;二是对惩罚性赔偿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采用实质性判断标准。

16. 最高法院再审裁定——罚性十倍赔偿以实质危害为判断标准

三、中级法院的特色判决

这里选择了贵州铜仁中级法院的2份二审判决,其分别采用了“无实质危害→不予支持”的模式,以及“无消费侵害→不予支持”的模式。

17. 贵州铜仁中院——惩罚性十倍赔偿必须是食品具有实质危害

18. 贵州铜仁中院——惩罚性十倍赔偿必须是消费权益受到侵害

【归纳总结】

(一)关于构成要件问题

归纳以上三级法院作出的18个裁判的说理形式,否定知假买假职业索赔,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无实质危害→不予支持”模式,有11份判决;二是“无消费侵害→不予支持”模式,有6份判决;三是“无实际损害→不予支持”模式,只有1份判决。其中,第一、第二种模式,较为常见,与基础法理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不相冲突;第三种模式,较为罕见,且这种处理方式,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不相符合,且已被最高法院在二审中,将裁判理由为改为“无实质危害——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十倍赔偿,主要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食品有实质危害;二是消费受到侵害。

(二)对裁判方法的分析

适用法律,最基本的裁判方法有三种:一是概念逻辑裁判法;二是价值利益裁判法;三是公共政策裁判法。

对知假买假职业索赔予以支持的裁判,其裁判方法的思维过程,大致有有两个阶段:第一,从对制假贩假的谴责性评价的价值考量出发,从而得出予以支持的裁判结论;第二,再机械地理解和判断《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从而适用法律,作出对知假买假职业索赔予以支持的裁判结论。

对知假买假职业索赔予以支持的裁判,从裁判方法论上分析,其在第一阶所采用的是价值利益裁判法,在第二阶段所采用的是概念逻辑裁判法。而对知假买假职业索赔予以否则的裁判,其裁判方法是公共政策裁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