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重金买的产权车位,怎么使用是我的事,我又没碍着别人,怎么就不能停两辆车了?”上海,陆女士购买的车位44.64平方米,纵向停放两辆车被物业阻止,法院判决给出结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原来,陆女士买的这个车位,位于车库的最北侧,三面封闭,长为6.5米,宽为5.3米,面积为34.45平方米。她买这个车位是有打算的,她和丈夫一人一辆车,而这个近似方形的车位,纵向也有5.3米,按道理是可以停下两辆车的。而且产权证上的面积是44.64平方米,怎么样也可以容下两辆车。

可是,入住以后,物业公司却不允许陆女士停两辆车,双方几次发生冲突,陆女士的先生也多次报警,称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让车辆进入小区。

物业公司的理由是,陆女士的车位与其他同规格车位的长宽都是一致的,购买车位的费用也一样,但陆女士的行为占用了公摊面积、存在安全隐患、占有公共通道,所以坚决不能同意陆女士停放两辆车子。

陆女士认为:“我买的车位在拐角处,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区域,但并未超出我所购买的车位面积。”

夫妇选择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且不再妨害她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并在小区公告栏书面道歉。另外,物业还要赔偿她家的第二辆车在外停放造成的损失,按小区车位租金800块钱一个月计算,29个月,一共需要赔偿23200元。

1、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虽然产权登记证书上车位面积是44.46平方米,但属于陆女士专属部分的面积到底有多少?陆女士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合法使用自己花钱买的车位?

涉案车位的现场丈量面积为34.45平方米,而物业公司则认为,此位置是按一个标准车位出售的,即按照设计规范,车位是一个长为5.5米至6米,宽为2.5米至2.6米的标准车位,仅能停放一辆轿车。

而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44.46平方米,不是车位的专属部分面积,而是专属部分和公摊部分的面积之和,是包含公摊面积在内的。

房产交易中心的测绘员证实,涉案的车位面积是按照车库总的建筑面积除以车位数,再结合系数予以计算,以建筑面积予以产权登记。也就是说,这44.46平方米的车位是包含车库公摊面积的,而陆女士的专属部分是距离墙体一定距离的一个横向停车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在本案一审中,法院认为,陆女士主张的两车纵向并列的停车方式, 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50米距离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 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已几乎触碰至墙体,以该方式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

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陆女士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由于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她有权使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是可以纵向停放两辆车的。

二审审理中,陆女士与物业公司均确认,本案系争车位与小区内同建筑面积的其他车位地面划线范围基本一致,当陆女士在该车位内停放两辆机动车时需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根据现场所见,陆女士现纵向停放车辆时车头超出车位线约0.60米,车尾超出车位线约1.70米。

二审法院认为,产权证书上的面积包括公摊,不能以此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位,由于车型不同,适当超出划线部分属于合理范围,但一般而言,专属部分应该按照地面划线范围为限。

法院指出,纵向停车,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也会侵占到业主的共有部位,而且陆女士也没有征得小区其他业主的同意。

因此,物业公司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没有对陆女士的物权造成妨害,因此,二审法院同样不支持她的诉求,再次予以驳回。

3、本案中,业主对产权车位应以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证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畴,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否则物业有权予以管理和制止。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屈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