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政府部门的强拆时,不必惊慌,即使政府部门给出的强拆理由看似十分有理,看似不容辩驳,但也不能排除违法的可能性。对于大部分老百姓来说,可能无从辨别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但是只要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就可以勇敢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带你看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

今天这个案例中,政府部门以房屋没有审批手续为由,强拆了村民的房屋,但是经法院审理发现,政府部门的这个强拆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缺乏必要性、合理性,有违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且未履行正当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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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先生系一村民,其在街办所西侧建有房屋,房屋是其父亲于2009年在当地政府手里,用钱买来的,并且一直居住,后当地又开始拆迁,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拆迁事宜没有谈拢,当地街道申请自然管理局认定房屋为违建,自然管理局确认违建,后实施强拆,东先生一直觉得不公平,后聘请京康律所的律师,为其主持公道。史律师经过细细研究,最后决定通过诉讼为东先生维权。

本案中,东先生的房屋本身是老房子,而且没有证件的原因也是因为过去法律不完善、地方行政机关不懂法造成的,这个过错是行政机关造成的,所以东先生的房屋的无证状态不应当归咎于自身,无证房屋的出现应当归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孙某的房屋不应当被直接认定为违建。

东先生的房屋形成于多年前,按照这个时间跨度来看,违章建筑的形成不能归责于原告孙某一方,现孙某房屋所在地块因土地征收项目实施拆迁,在此期间城市执法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用拆迁之外的行政手段来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显然是“拆违代拆迁”的违法行为,其行政目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自然应当予以确认强拆违法。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强拆东先生所建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首先,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材料,东先生现有宅基地及所建房屋虽未取得宅基地权属证书及相关审批手续,但该宅基地是由村委会新划而来,并非原告无正当理由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实施抢建,且原告的住宅位于规定的征收搬迁范围内。被告在相关行政机关实施涉案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不符合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中,在市人民政府已经认定,原告宅基地是由村委会新划而来。被告仅以原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当,其据此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催告通知、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

史律师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拆违代拆迁”,而这种“拆违代拆迁”事件层出不穷的原因,就是因为在许多地区,平日里老百姓兴建房屋,地方官员怠于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只是口头允许,而一旦遇到征地拆迁,就会以拆迁户手续不全为借口,直接将无证房屋当作违建强拆,这绝对是违法的,因此如果大家遭遇了此种情况,请一定早日行动,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