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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周琦与新疆男篮合同纠纷事件一直在持续发酵中,周琦更是直接以宣布退出CBA新赛季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破釜沉舟,誓与新疆男篮硬刚到底的决心,那么周琦这么做能否成功,或者能否改变点什么呢?作为一位热爱篮球的法律人,带着这些疑问,以法律的视角对此事件作出自己的评析,以供参考。

#01 回顾:周琦与新疆男篮事件的时间线

2021年4月19日:周琦发布了一条内容为:“还要继续画饼吗,还会信吗。”的微博。随后他在网上与网友的互动不断,内容大都与新疆队和他的合同有关。

2021年5月: 周琦代表辽宁出战全运会资格赛,此时有关周琦想要离开新疆的消息越来越多。多队向周琦抛橄榄枝,上海开出的条件最优厚,辽宁也没有放弃追求,但同时新疆具有优先续约权。

2021年6月10日:距离出征亚洲杯预选赛和奥运会落选赛还剩两天的时候,他更新社交媒体,转发了一些疑似涉及新疆队内幕的球迷言论,并写道:“未完待续。”

2021年6月11日:首次有记者曝出周琦认为新疆存在违约和失信行为,已申请CBA联盟调解一事。周琦此时则是遭遇了左眼视网膜裂的伤病,手术后火线复出,随队征战了亚洲杯预选赛和奥运会落选赛。

2021年6月25日:新疆男篮向周琦提交了顶薪续约合同,并按规定书面通知了对方,同时还向CBA联盟进行了备案。

2021年7月15日: 周琦的经纪人睢冉仍表示,CBA的业余程度令他震惊失望,周琦和新疆队的纠纷仍未解决。

2021年8月下旬:因为辽宁队内已有三名顶薪球员,此前被报道有意周琦的辽宁已经不再具备签下周琦的条件。

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25日,据新华社的权威报道,周琦就合同争议向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举报新疆广汇俱乐部存在参赛单位主体混同、违反工资帽规定的问题,但其全部诉求均被驳回,事件进入中国篮协仲裁程序。

2021年8月29日:周琦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宣布退出CBA新赛季。此后国内记者报道,篮协对周琦合同争议没有给出明确裁决,并已将调查权交回给CBA公司。

#02 周琦为何无法与新疆男篮解约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周琦已经按照已经按照CBA规则和程序向中国篮协提出了仲裁申请,但是他几乎不可能在现有CBA规则范围内获得他想要解除与新疆男篮之间合约的结果。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点原因:

1. 中国篮协为本案的最终裁决机构,且适用的主要裁决依据为《2021-2022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1-22 赛季管理规定》)。

根据《国内球员聘用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可知,国内球员在CBA框架中解决争议的流程主要依照以下三步:“CBA联盟调解——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争议解决——中国篮协仲裁”,而现在周琦已经完成了前两步(全部诉求已被驳回),第三步向中国篮协仲裁正在进行中。

2. 根据《21-22 赛季管理规定》的规定,新疆男篮享有对周琦的独家签约权,周琦无法因自己的原因拒绝续约。

CBA的国内球员聘用合同依据球员情况不同,主要分为五大类型:A 类合同(新秀合同)B 类合同(保护合同);C 类合同(常规合同);D 类合同(顶薪合同);E 类合同(老将合同),周琦目前的合同是B类合同,已经到期。新疆队已经在6月25日为他提供D类顶薪续约合同,而根据《21-22 赛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可知,原俱乐部只要不迟于每年的 7 月 1 日,向该俱乐部当年 B 类合同到期的球员提供一份 D 类顶薪续约合同则该球员必须与原俱乐部续约,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原俱乐部仍保留 D 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此权利。因此,只要新疆男篮不放弃对周琦的独家签约权,周琦就无法因自己的原因拒绝续约。

综上所述,按现有CBA规则来看,新疆队掌握着主动权,周琦很难通过向中国篮协申请仲裁取得其所想要的结果。

#03 法律评析

回顾周琦与新疆男篮合同纠纷事件,笔者以一位法律人的视角观察,对本次争议提出以下两点思考:

Q1 中国篮协是否享有对周琦和新疆男篮合同争议纠纷案件的最终裁决权?

首先,中国篮协是基于《体育法》授权而依法设立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授权组织。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中国篮协只能对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无权进行仲裁。

其次,《国内球员聘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16.4条的规定是任何一方对 CBA 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中国篮协申请仲裁。由此可鉴,中国篮协仅是对周琦和新疆队的合同争议的调解结果有最终的裁决权,而非对本案有最终的法定裁决权。

最后,根据《21-22 赛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可知,《国内球员聘用合同》系劳务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且此类合同纠纷无法约定管辖,因此对本案的管辖也应当适用法定的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若周琦最终选择走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本案,其可向新疆男篮的住所地或新疆男篮主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2 本《21-22赛季管理规定》中关于“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原俱乐部仍保留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直接俱乐部放弃此权利”的规定是否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有自主择业权,该权利亦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一规定,试用期过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这也印证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更是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21-22 赛季管理规定》中关于“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原俱乐部仍保留 D 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此权利”的规定明显限制了球员享有的自主择业权,让球员毫无选择的空间。因此该规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

#04 笔者观点

不管大家是否愿意承认,现阶段周琦就是中国最好的篮球运动员,若其新赛季无球可打,这不仅会对其本人和新疆男篮造成伤害,更会对中国男篮造成巨大伤害。而事件发展到如今地步,面对当下的死局,已经不仅仅是周琦与新疆男篮之间的纠纷,更是对中国篮球未来改革方向的考验。

《21-22 赛季管理规定》中“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原俱乐部仍保留 D 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此权利”此类条款的出现或许有对于现实的考量,即保护俱乐部的权益,让更多俱乐部有热情和资本去实现加强青少年培养和顶级运动员降薪的改革目标,然而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保护球员的利益、调动球员的积极性也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作为一位热爱篮球并关注中国篮球发展的法律人也坚定的认为任何规则的制定,都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为最低准则。

俗话说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危机往往孕育着契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若此事能被妥善解决,并撬动篮球行业规则的进一步合法合理化,此事件也必将成为中国篮球进步的助推剂,铭记史册,希望中国篮球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