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执行难问题终于有所缓解。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多地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名单同步报送到人民银行、住建厅(局)、工商局等部门的征信系统,建立“老赖”黑名单库排行榜。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申请贷款、乘坐飞机高铁、参与招投标、担任企业高管和股东、限制老赖对外投资等手段,促使老赖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难问题的缓解,也与追加被执行人、刺破公司人格独立的面纱、债权人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愈发频繁地运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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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一背景,以破局执行困境为出发点,以债权人真正实现债权为最终目的,我将结合司法实践,就公司人格否认、追加被执行人、债权人撤销债权等司法程序的构成要件、如何操作等问题,进行简要论述,以使更多债权真正得以实现,使更多判决真正发挥效力。

何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这一概念,对于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说并不陌生。但对于普通群众,却是每一个字都认识,但组合在一起却不知所云的存在。

简单讲,债权人撤销权即是债权人在债权尚未实现,而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恶意转让财产之时,可以行使的,一种撤销债务人之转移行为的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 尚未实现的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欲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必须满足的首要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尚未实现的合法有效的债权。具体解释,主要为两点:

  • 有法院生效裁判/仲裁生效裁决/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权;
  • 上述债权尚未实现。

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怠于维权,而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情形。

此种情况下,若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恶意转移财产,则即使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从当下司法实践看,获法院支持也较为困难。

2. 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权人之所以行使撤销权,究其根本,是因为债务人转移了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其撤销的是债务人转移财产之行为。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第二个行使条件,即为债务人需存在转移财产之行为。

首先,债务人转移财产之行为发生在法院生效判决/仲裁生效裁决/调解书生效之后。这就要求,债权人务必抓紧时间主张债权,并尽快推进诉讼程序,获得生效法律文书。

从司法实践看,即使曾有个别司法判例撤销了债务人在与债权人的诉讼程序中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支持撤销的判例实在是难能可贵,凤毛麟角。大多数判例,仅支持撤销,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其次,债权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求要么为无偿转让财产,要么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且财产的受让人存在主观恶意。

司法实践中,若在债权获得生效判决确认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同时债务人无偿转让了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则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获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然而,若在同样的背景下,债务人仅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了财产。则债权人不仅要证明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之行为,还要证明:1.转移对价不合理;2.受让人同样存在主观恶意。

这意味着,债权人要加充分的举证,而举证证明这两点,对于债权人来说,实际上十分困难。

债权人撤销权如何行使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究竟该如何操作呢?本文仅作简要介绍,具体操作还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建议咨询律师后进行。

首先,前文已述,对于债权人来说,获得生效债权尤为重要。因此,在此建议债权人积极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调解结案,也属于获得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债权权益保障也更加充分。

其次,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在债务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即申请强制执行,请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即债务人)财产状况。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则请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以证明债权尚未实现,债务人无可供执行之财产。

期间,若获悉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之行为,则可同法官沟通请法院查询,或委托律师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指派律师查询财产转移情况。

最后,结合前述手段收集的证据,判断案件情形是否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若符合相应构成要件,则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行使撤销权。另特别提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必要费用,可向债务人主张。

以上内容就是对债权人撤销权的简要介绍。

让更多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必将更有益于树立司法权威。毕竟一国司法之权威,法治之昌明,不仅体现在有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裁判人员,有仗义执言、言出法随的法律工作者,有逻辑缜密、汗牛充栋的法学著作,也体现在法律原理能被普通群众理解,司法裁判结果能够切实落实,法律条文能被国民信仰。

毕竟,“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