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围绕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完善了征收补偿的机制。今天我们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土地征收将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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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根据新《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从而启动土地征收。征收土地预公告中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这将进一步畅通土地征收的公众参与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程序各个环节中能够有效参与并充分反映诉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预征收公告发布的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将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包括这些内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在此期间,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组织听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及时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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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具体情况。

七、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完成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之后,就可以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收到征收土地申请后,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后,下达征地批准文件。

八、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九、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于个别没有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以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作出。

十、责令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地人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至此,征收基本完成。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地块进行清理,整理出净地后,再通过划拨或是出让的方式将该地块交给新的开发单位,就可以建设新的项目了。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土地征收的流程与以前有所不同,其中最大的修改是原来需要审批后才能签订补偿协议,修改后在审批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这一改变结合足额到位的补偿款,是对被征收人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