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停止执行的冻结措施应解除

作者: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8月26日第05版

到期债权因异议停止执行的,此前对该部分债权的冻结应及时解除。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将执行中对异议部分债权的冻结,转为代位诉讼中的冻结。申请执行人不及时代为诉讼,但继续冻结异议部分债权甚至一冻数年的现象当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同条第二款规定,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异议部分停止执行。但停止执行的,此前对异议部分债权的冻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具体要求,有的执行人员未作处理,以至于出现即使申请执行人未及时代位诉讼,但继续冻结异议部分债权甚至一冻数年的现象。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冻结,除非撤销或者解除,效力不受影响。此种冻结被认为错误而撤销的极为罕见。到期债权因异议停止执行的,此前对该部分债权的冻结应及时解除。

首先,停止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后,不及时解除冻结存在弊端。

第一,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没有到期债权或者其债权与申请执行人所称的债权存在差距,对差额部分债权的冻结就是一纸空文;

第二,到期债权因异议停止执行,继续冻结对执行程序已几乎没有意义;

第三,冻结不解除,申请执行人不用担心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权,可能不积极行使代位诉讼等权利,影响执行效率;

第四,冻结不解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代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也无权以首先冻结债权人的资格受偿,影响其行使权利的积极性;

第五,人民法院因异议不能强制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该他人因冻结不能向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清偿,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与该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关系,长期悬而不决。

其次,可以采取避免及时解除冻结不利影响。

第一,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的,人民法院有权依申请或依职权责令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达到与此前冻结同样的效果。不仅如此,人民法院还有权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该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较之于此前的债权冻结,更有利于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第二,申请执行人不代位诉讼的,是怠于行使权利,由其承担解除冻结的不利结果,并无不当。

第三,此前的冻结债权解除后,申请执行人不代位诉讼的,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通过代位诉讼等方式代位行使权利实现其债权,及时减少乃至消灭其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笔者以为,在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中,因该他人就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权利后,及时解除先前的债权冻结,以此倒逼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化解矛盾盘活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可作为解除冻结的法律依据。

当然,为了避免在解冻之后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诉讼之前被执行人放弃债务或该他人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以在兼顾解冻的及时性与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基础上,规定解冻的起始期限,比如,可以规定,人民法院在停止执行后的15日后30日内解除冻结。此外,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及时(停止执行后15日内)代位诉讼的,将执行中对异议部分债权的冻结,转为代位诉讼中的冻结。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李元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李文雪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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