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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打印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是连云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的首例继承纠纷案件,也是连云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新规定的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判断遗嘱效力的首例案件。

以案释法

童某(女)生前经历两次婚姻,共育有三个儿子。在与前夫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童某于1996年生下大儿子万甲,次年生下二儿子万乙,2007年童某与万某离婚,两子归前夫万某抚养。2010年,童某与第二任丈夫钱某登记结婚,同年,小儿子钱丙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某与童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套位于连云区的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夫妻二人和儿子钱丙,一家三口住在一起,朝夕相伴,其乐融融。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童某因频繁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竟然发现身患重病。为了积极治疗童某的重病,小家庭花光了几十万的家庭存款,幸福的日子戛然而止。童某考虑到自己可能不久于人世,心忧小儿子钱丙年纪尚幼,后期的成长需要经济支撑,决定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全部由钱丙继承。2017年11月,童某在三位友人的见证下立下打印遗嘱一份,三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确认。2018年末,童某因病去世。童某与钱某共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遗嘱内容该房产属于童某的50%份额应由钱丙一人继承,万甲与万乙作为童某子女不得参与遗产分配。童某去世后,钱某多次与万甲、万乙及其父万某沟通房屋继承事宜,万甲和万乙均表示不参与其母遗产分配,但是也不愿意配合签字将房产过户给钱丙。为维护合法权益,钱丙将万甲、万乙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那么母亲生前立下的打印遗嘱,

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童某生前立有打印遗嘱,该打印遗嘱系在案外三人见证下形成,并经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字按捺确认同时注明具体形成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打印遗嘱所有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之一陈某也出庭对该遗嘱形成过程进行了说明,能够证实该遗嘱系童某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遗嘱效力应依法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因上世纪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我国当时颁布实施的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但随着社会发展,民间打印遗嘱已十分普遍。为呼应社会和司法实践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打印遗嘱作为遗嘱的形式之一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换句话讲,无论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均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 但遗产已经处理完毕,则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

编辑 | 子君

来源 | 连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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