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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办〔2021〕37号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人民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一)凡在市区(含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和漳州高新区,下同)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程序

(二)征收部门。按照“谁建设维护、谁负责征收”的原则,芗城区和龙文区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市住建局负责征收(金峰开发区和蓝田开发区分别由芗城区、龙文区指定相关部门征收);龙海区、长泰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程序。配套费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闽政〔2002〕53号文的要求,持缴纳配套费的收据或者减免的审批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配套费按照现行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国库,不实行上交提留。

(四)配合督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交易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明确标注已包含配套费的外,土地出让价格不含配套费。建设项目因容积率调整导致建筑面积增加而需补缴配套费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配合督促补缴。

(五)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等与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三、征收标准和资金用途

(六)征收标准。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城市配套费类区划分详见附件2。

(七)资金用途。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路灯、夜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八)支出使用。按照“谁征收、谁维护”的原则,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配套费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实施。各征收区域内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责任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四、减征和免征规定

(九)减免情形。除以下三种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者缓缴配套费:

1.免征项目。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公共停车场)、单建式人防工程、廉租公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校安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或重新规划建设的项目,免收配套费;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建4层(含)以上标准厂房的项目,第3层(含)以上标准厂房部份免征配套费。

2.减征项目。除中小学校舍校安项目以外的学校(含幼儿园)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居住用地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项目、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3.其他情形。建设项目符合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的配套费减免政策的,按照其政策执行。

(十)减免程序。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中减免数额小于500万元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龙海区、长泰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金峰开发区和蓝田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由各辖区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五、补缴和退还规定

(十一)补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出让使用权文件公告标注面积的部分;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措施通过改正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产生影响的。

(十二)退还规定。建设项目缴交配套费后才发现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部门申请退还。

六、责任追究

(十三)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七、其他事项

(十五)市区拆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涉及配套费缴交的,参照漳政办〔2011〕69号文执行,应收配套费的面积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

(十六)漳政综〔2016〕1号文有效期届满之前,应缴未缴(或已建未缴)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照应缴时间点的配套费标准收取。

(十七)本规定实施前,龙海区和长泰区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但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制定的政策执行。

(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漳政综〔2016〕1号文有效期届满后至本规定实施前,按漳政综〔2016〕1号文执行。本市制发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分类表

附件1: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2: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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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文旅局、卫健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印发

来源:漳州政府网

责编:漳州楼市情报/漳州楼市网www.0596loushi.com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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