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山西,有几个年轻人在中元节喝酒,喝高了发生纠缠,最后导致3人坠河死亡。

咱们首先不迷信啊,这几个人坠亡和牛鬼蛇神没有一点关系,坠亡还是人为原因。不要因为日子正好是中元节,就把事情赖到鬼身上。这种观念一旦形成,那恶人每年挑这个时候作案就可以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一行四人一点钟出来喝酒,喝到了五点才准备回家。路走到一半,解女士就和黄大哥纠缠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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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纠缠”二字是警方通报说的,很暧昧,具体什么情况各自理解吧。

解女士一个不小心跌落到水渠里。

黄大哥和黄小弟一见人没了,心想大事不好,便也跳下河去救人。结果三个人一个人也没有浮上来。

剩下的一个人原先生报了警,随后警方赶到,确认三人死亡,并发布通告。

仅仅从警方公布的这些细节来看,有三个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个是黄大哥,和人家解女士发生纠缠的是他。

虽然“纠缠”两字可以涵盖多种情形,可能是实际描述,也可能是适当美化,但至少证明解女士掉下去不是自己失足,而是黄大哥所致。既然是因为黄大哥才落水死亡的,黄大哥就要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不过黄大哥也因为救人死掉了,情节上有弥补行为,可以酌情放宽。黄大哥的家属要根据黄大哥的遗产来进行赔偿,赔偿范围不会超过黄大哥生前个人财产。

第二个责任人就会原先生,没错,报警的那一个。

首先,原先生是同饮者,就是一起喝酒的人。当有人喝酒致死后,我们会追究劝酒者的责任。由于只剩下了原先生一人,所以劝酒与否也不好考证。假设店家证明原先生一直劝酒,那他必然要负责任。

其次,原先生在两人发生纠缠时,究竟有没有劝阻也会是责任判定的一个重点。如果有摄像头,便可以立刻确定当时的情况。在解女士落下水以后,原先生也没有必须要跳水救人的义务,而且在两人跳水后,及时报警,就算已经做到了自己救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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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则是水渠的负责人。假设水渠有承包人,明确的管理者,那么可能会负一定责任。

水渠并不需要人为24小时看守,所以看守与否并不是他责任认定的一环。水渠需要安全护栏或者告示,用来确保行人规避危险。假设护栏损坏或者没有,同时告示也在不显眼的位置,那么是可以追究管理者责任的。

假设几人不喝酒到天亮,换做白天小酌怡情,那会不会更好?喝酒伤身,有时候不只是说得生理上的,更说的是安全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