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供应链是如何使用,让主体企业不再缺失成本费用?

我们常在税务上所说的成本其实并不是指公司的实际成本支出,而是指支出后没办法取得合理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成本抵扣所得税。比如我们的建筑行业就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在采购时,对方不提供发票,己方也因为价格更低不要发票,所以就导致企业这部分没办法成本无法抵扣,账目的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也就高,那如何合理解决建筑业没能从供货商取得发票,税负高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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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可以参考以下两种方式。其实从根本上就是获取发票,进行抵扣!

第一个是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我们可以在地方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延长供应链,比如A是主体企业,C是供货商,因为C没办法提供发票给A,所以A不能抵扣,税负比较大,这时我们成立一家B为个人独资企业,B去C采购,再卖给A,然后提供相应的发票给A,成功解决A这部分成本费用。而我们的B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不看进项与成本,直接根据企业的营业额计算纳税,也就是说这部分成本费用我们通过转移然后核定征收成功解决。

且核定征收的税率非常低,综合税率不超过3%,核定税率0.6%。因为有税务机关发放的核定征收鉴定表,系统显示核定征收,所以是合法合规的正常核定。

第二个是自然人代开核定征收,我们可以选择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相关的发票抵扣,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的是它不需要成立企业,是个人性质的发票,所以企业需要能接受这种类型,相同的是自然人代开的同样采用了核定征收,税率在也是不超过3%,会出具完税凭证,没有汇算清缴,最快当天就能出票。

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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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管是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还是自然人代开核定征收都需要保证业务真实,不然就会出现虚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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