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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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鹤山市古劳镇一名新冠病毒感染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彭某,故意隐瞒其回鹤山后的行程轨迹,且不听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劝告,扰乱了当地正常的防控秩序。因彭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江门鹤山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7日对彭某进行立案调查。

彭某因何被立案调查?

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02.

律师解答

范俊平(广州市律协村居委法律顾问专业委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彭某在疫情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相关管理规定,故意隐瞒行程,隐瞒密切接触史,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其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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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已经有公民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被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配合、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的措施是每个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疫情期间,公民应当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配合体温检测,如实报告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等情况,拒不服从疫情防控措施甚至阻碍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等不法行为必将面临法律严惩!

来源: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