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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不出户就能赚钱?

要小心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啦!

喂,老弟!我这有单生意,利润可观……干不干?

足不出户就能赚钱?说说看。

把你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借我,就有租借费。

听起来不错,现在就去办卡。

这种“租借费”会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章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 本 案 情

2020年10月份的一天,林某某接到章某某电话,告知有个简单的赚钱买卖,只要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新的手机卡、银行卡和U盾,每个月就有1000元租借费。同时,章某某告知林某某这些卡是用于缅甸的网络赌博结算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2020年11月6日,两人到约定交卡地点,将涉案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交于借卡人辛某某(另案处理),再转交同案人“眼镜”(另案处理)使用。

2020年11月23日,一起网上虚构修改成绩案被查出,是通过林某某的银行卡转账8000元。2021年1月28日,林某某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所配合调查。2021年2月7日,章某某主动投案。经查,林某某名下银行卡流水转入总额达1446310元;章某某名下银行卡流水转入总额达8414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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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处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某、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判处:1.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3.随案移送的iphone 6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依法处理;4.涉案银行卡内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秀屿法院提醒您:

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后果!

小编在此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

均属于违法行为,

切勿将自己办理的卡

租赁给犯罪分子,

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

限制业务、严管账户、

法律处分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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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转自秀屿法院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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