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周某为寻求刺激,竟猥亵男性工友,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经查,周某与工友王某等人下夜班喝酒后,将男子王某送回宿舍后并未直接离开,而是趁王某熟睡之际且王某宿舍门锁损坏,悄悄潜入王某宿舍,未穿衣裤装进王某被窝,对王某实施猥亵。王某惊醒后,呼喊、逃离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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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助手夜未央 说法

1、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包括女性。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对男女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

2、强制猥亵罪的“强制”不能做狭义的理解。

本案中,虽然周某并未对王某实施暴力、胁迫的行为,但是,周某对王某实施了与暴力、胁迫手段相当的行为,使得王某来不及反抗或者无法反抗,最终被周某实施猥亵。

类似的案件,比如犯罪行为人在公交车、地铁等场合,趁女子不备,突然对女子实施猥亵的,也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属于违法行为,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3、假设周某送王某回宿舍离开后,又返回王某宿舍,撬开房门,对王某实施猥亵的,周某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吗?

(1)周某非法侵入王某宿舍属于手段行为,而对王某实施猥亵则属于目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之间属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系牵连犯。

(2)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实行从一重罪处罚。因此,周某定以强制猥亵罪。

4、如何理解从一重罪处罚?

比如,张三半夜潜入李四住宅,拟对李四进行猥亵,潜入李四住宅后,实施猥亵之前,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止犯罪的,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如果此时对张三定:强制猥亵罪,应当免除处罚。但是,张三还实施了非法侵入李四住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既遂,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就可对张三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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