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因此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我国自2020年5月起正式实施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那么与您日常工作生活可能相关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带您了解一下:

知识问答

Q1:

《条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是什么?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Q2:

《条例》中规定农民工的工资应该怎么发?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且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Q3:

《条例》中规定农民工的工资何时发?

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Q4:

《条例》中规定农民工的工资应该发给谁?

农民工工资应当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

Q5:

农民工的权利有哪些?

《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Q6:

在账户管理方面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单位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Q7:

违反《条例》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存在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存在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来源:营口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