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

2则拟征收土地公告

菏泽信息港小编了解到内容如下:

01

菏泽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菏征公告〔2021〕34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于圣源社区耕地以南,圣源社区耕地以西,圣源社区耕地以北,圣源社区耕地以东。土地权属为万福办事处圣源社区。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2位于天池社区耕地以南,天池社区耕地以西,天池社区耕地以北,天池社区耕地以东。土地权属为万福办事处天池社区。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3位于鹿坊行政村耕地以南,鹿坊行政村耕地以西,鹿坊行政村耕地以北,鹿坊行政村耕地以东。土地权属为万福办事处鹿坊行政村。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4位于张堂行政村耕地以南,张堂行政村耕地、张堂行政村建设用地以西,张堂行政村建设用地以北,张堂行政村建设用地、张堂行政村耕地以东。土地权属为马岭岗镇张堂行政村。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5位于窦庄行政村耕地以南,窦庄行政村耕地以西,窦庄行政村耕地、窦庄行政村建设用地以北,窦庄行政村建设用地、窦庄行政村耕地以东。土地权属为吕陵镇窦庄行政村。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3个区片,一级区片每亩补偿8.3万元,二级区片每亩补偿7.1万元,三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会同高新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8月17日至 2021年8月26日由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源博,联系电话: 0530-6202005。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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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菏征公告〔2021〕35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于吴拐行政村园地、贾坊社区耕地、吴拐行政村耕地以南,吴拐行政村耕地以西,吴拐行政村耕地、郭西堂行政村耕地以北,郭西堂行政村耕地、吴拐行政村耕地、吴拐行政村园地以东。

土地权属为万福办事处吴拐行政村、吕陵镇郭西堂行政村、吕陵镇贾坊社区。

用途:医疗卫生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二级区片每亩补偿7.1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会同高新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8月17日至 2021年8月26日由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源博,联系电话: 0530-6202005。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