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8月17日消息,一名香港博士生因为虐杀蜗牛被警方拘捕了。
也许你要问,26岁“狂徒”“屠杀”三只蜗牛,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
事情是这样的……
8月4日傍晚,有巿民途经尖沙嘴东部东海商业中心近喷水池一处草地,发现一名男子手持一包食盐撒向地上,当时有少量蜗牛在雨后走出泥土爬行,被盐撒中身体,很快因脱水而死,只剩下空壳。
途人惊觉该男子正在虐杀蜗牛,上前质问,对方辩称蜗牛“危害生态”,故消灭它们。男子无视别人劝阻,继续撒盐,更特意摆姿势让人拍照。
有人把照片放在网上公开,油尖警区动物罪案警察专队经主动调查案件后,于16日)晚上约7时在尖沙咀区,拘捕涉嫌残酷对待动物的26岁理大博士生。
被捕男子姓许(26岁),理大计算机科学博士生,居住山林道一单位,显示疑犯在案中涉嫌洒盐虐杀3只蜗牛。16日晚上,疑犯由警员押返其位于尖沙咀山林道的寓所搜屋,警方检获疑犯犯案时所穿着的衣服,其后检走证物,并将疑犯带返警署扣留调查。
警方强调,非常重视残酷对待动物的案件,根据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任何人残酷对待动物使其受到不必要痛苦,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
而根据条例的释义,动物包括任何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
网友热议:杀蟑螂也要被抓?
而这起“杀蜗牛”事件也在网路上引起讨论,许多香港网友纷纷质疑:“我用电蚊拍电过蚊子要不要去自首?”、“我煮火锅都直接丢生虾入锅,原来是犯法啊?”、“法国蜗牛这菜是不是从此要从香港消失?”、“看到有人把蟑螂踩死了,是不是要去报警了?”
内地网友也加入“吐槽”阵营,纷纷为自己曾经做过的“事儿”感到担忧。
据悉,在雨后的南方,常常会出现这种大蜗牛,名副其实,叫非洲大蜗牛,最可怕的是,生长在野外的非洲大蜗牛非常脏!它们的黏液或粪便里,可能携带很多寄生虫和病原菌,这种虫会传播脑膜脑炎或脑膜炎等疾病。
深圳卫健委甚至发文称,如果在家里发现少数蜗牛:可以利用家中的食盐处理。蜗牛被撒食盐后,软体部分会融化成水而死。
这。。。难怪,网友会感到震惊!
香港的动物保护有多严?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说明香港的动物保护有多严格。为了保障动物福祉,香港至少有十条有关法例。
在今年4月28日,立法会大会今(28日)三读通过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扩大“动物”的涵盖范围至包括“猫”和“狗”,《条例》现时订明,如有车辆撞到动物,该司机必须停车。司机亦须向任何警务人员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个人资料,否则须于不迟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报警。若司机在意外发生后没有停车,可处罚款1万元和监禁12个月。
此外,香港是唯一个明确规定食用狗肉属于违法行为的地区。现行的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规则》,第22和23条明文规定:
(1) 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
(2) 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
(3) 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
任何人违反第22(1)或(2)条,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香港的这条规定可以算是当今世界非宗教性立法中针对禁食狗肉所制定的最为严苛的法律条文。
除了法例规管,警务处自2011年10月起联同渔护署、食环署、爱护动物协会、香港兽医学会、中国(香港)兽医学会及保护遗弃动物协会推出“动物守护计划”,从教育培训、宣传、情报收集及调查四方面打击残酷对待动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