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贷纠纷,委托律师将对方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因律师原因错过上诉期限,律师应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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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7日,张艳海因资金短缺向郭峰旭借款5万元,石连格、孙梓皓提供担保,虽经多次催要,张艳海拒不还款。2017年8月底,郭峰旭委托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的王照海律师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7)鲁1312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郭峰旭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涉案借条载明借款日期为2005年12月7日,借款期间为一个月,被告张艳海据此辩称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原告不予认可,其申请证人孟祥雷、宋开才出庭作证,但两个证人均证明其跟随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日期在2005年、2006年左右,对于2006年以后原告是否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其诉讼已超出诉讼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

虽然,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7)鲁1312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但是郭峰旭并不知道。郭峰旭说,案件经过2017年10月9日、2017年11月13日和2019年7月16日三次开庭后,直到开完庭5个月之后的当年2019年12月31日去临沂市河东区法院相公法庭问询案件情况,才得知案件已经判决结案,让拿身份证去河东法院档案室调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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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旭继续说,他听到已经结案下达判决后,当时就懵了!随即电话联系代理律师王照海,你代理的我的案子怎么判决了,你有判决书吗。王照海当时说,没有,法官通知我了我没去拿。王照海还说,你不签字判决书就不生效。

事实上,郭峰旭已经错过了上诉时限。郭峰旭说,王照海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和律师,在得知案件已经下达判决的情况下,应该第一时间领取判决并告知判决结果,针对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正因为王照海律师的过错、失误导致自己失去了上诉机会,作为律师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郭峰旭找到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和王照海律师,律所对这个事很认可,也很重视,让我与王照海律师协商、调解,结果王照海律师不配合、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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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照海律师在调解现场

郭峰旭不得不向当地司法局、律师协会甚至媒体投诉。2021年8月13日,在律协的主持下调解王照海律师代理诉讼郭峰旭与张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让王照海律师退还郭峰旭缴纳的代理费,郭峰旭没有同意。

郭峰旭认为,面对一审不利的判决结果他可以上诉,王照海没有及时通知下达判决导致超过上诉时限,属于没有尽到代理律师的责任,其应受到律师协会的处罚,并承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