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是因为夫妻分居寂寞难耐,又或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和,贪图年轻异性的美貌等原因。有的人明明有配偶,却还是走向了出轨这条路,在道德方面出轨自然是要被谴责的。不过就法律上来说,所受约束并不大,虽然《婚姻法》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实际上只要不是重婚,无过错方也不是军人的情况下,依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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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一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向出轨方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面对如此结局,大部分的无过错方自然不甘,且有些人还是念着夫妻情分的。便坚持不肯离婚,从而与小三发生纠纷,蔡女士所面临的就是这么个情况。她与王先生是夫妻,年少相恋,组成了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但没想到的是,原本甜甜蜜蜜的婚姻,却出现了个第三者。

偶然的机会,王先生遇到了18岁的小芹(化名),一个青春洋溢的漂亮姑娘。当时因为一些原因,他们正夫妻分居,也给这段婚外情一个趁虚而入的机会。王先生与小芹同居了好一段时间,蔡女士才通过丈夫回家后的一些反常行为,发现这一事实。遂千里寻夫抓了个正着,她多次对小芹好言相劝,希望她离开自己的丈夫。

无奈小芹始终不听,蔡女士只好与婆婆一起,到两人同居的地方要求带走丈夫。期间发生了言语冲突,原配对小三,难免说了些不好听的话语。小芹大概是年纪小,容易冲动,听了这些辱骂便被刺激得跑去出租房八楼。试图威胁蔡女士等人,蔡女士也没想到她真会跳下去,只是被她这一威胁气得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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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说:你跳下去啊,我自杀的时候都没有人看,你自杀的时候还有人知道。当晚,小芹跳楼自杀,小芹父母不反思自己为何会教出个破坏别人家庭的女儿。反而认为是蔡女士的咄咄逼人和言语刺激,导致了小芹跳楼,遂将蔡女士夫妻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09万元。那么言语刺激使他人死亡会构成犯罪?

这要看小芹的自杀究竟是源于自我决定,还是源于他人的因素促成的,从本案来看小芹是自己主动一个人跑去跳楼。期间与蔡女士并没有肢体冲突,虽然蔡女士说过一些话语,可她的话语并不具有明显的刺激性。至少蔡女士的言语刺激,还不足以导致小芹发生跳楼行为的程度,故而蔡女士与小芹跳楼身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再有,小芹在事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作为成年人她该明白跳楼轻生行为的后果。最后,小芹明知王先生有配偶,还多次与其同居。明显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是败坏社会风尚的行为,最终广东东莞市法院驳回了小芹父母的诉讼请求。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言语刺激使他人死亡都不会构成犯罪,如同前面所说这要看言语刺激的程度。

下面说一个构成犯罪的案例:2003年5月的一天,小炎和蕾蕾在一起吃饭,期间借用了蕾蕾的手机。但后来一大群朋友到来,双方热烈聊天之时,蕾蕾不知道自己的手机什么时候不见了。又听朋友说小炎现在的手机和她丢的一样,便怀疑是小炎偷了自己的手机,6月22日晚便与朋友点点找到小炎谈论此事。

双方起了冲突,小炎见大家都是不相信的样子,便说:我可以用跳邕江的方式来证明我在这件事上是清白的。听了这话,点点反而刺激说:我才不信你真的会跳邕江呢,你要真敢去跳我出车费打的送你去。出于点点的话,一群女孩真打车去了邕江,小炎一到江边便作势要跳下去。被同去的二毛拉住,刚要劝说,点点不光不劝还再次言语刺激。

导致小炎用力推开劝说的人,真的跳了下去,当时的天黑水流急。压根没法找到小炎,好几天后,小炎的尸体才被发现。此案中,点点因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导致小炎自杀,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只是她犯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不符合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而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有时候,在他人要作出自杀行为时,千万不要抱有肯定他人不会自杀而作出言语刺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