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街道办甚至村委会的身影。在房屋征收的整个环节中,这些部门或者单位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的负责拆除,有的负责登记和调查,有的负责上门宣传和动员。作为被征收人,搞清楚谁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真正的征收人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那么,他们是征收人吗?真正的征收人又该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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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上述部门都不是真正的征收人。根据《宪法》《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具体的征收补偿事项则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因此,发布征收决定的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人也就应为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当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就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是人民法院审查的要点之一。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不服,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该征收决定是否由法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如果不是,则该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就是违法的,法院即可作出撤销征收决定或者确认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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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征收人,在遇到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时,千万不要被乱象所迷惑,不要因为参与拆迁的机关部门多,而搞不清自己应该以哪个行政机关为被告。其实,最关键的就是找到征收行为的根本所在,也就是征收决定。一般情况下,征收决定一旦作出,就会向被征收人以及社会公告。如果没有公告,那么公民就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公民在看到征收决定后,可以从形式上初步判决其是否合法。如果遇到一些非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比如街道办、国土局、城管、乡镇政府等盖章落款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则可以判定其是违法的,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如果无法作出判决,也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