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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规明确责任边界

落实网络主体责任人

2021年8月4日,《人民日报》头版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一文。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该书正式解密公开了《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唯一收录的网络安全领域的党内法规,它的公开发布将对厘清网络安全责任、落实保障措施、推动网信事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实施办法》从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事项、问责主体、启动问责的条件、问责措施等角度对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进行了明确定义。以下附《实施办法》全文。

怎么理解“党委(党组)”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

《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八条引人注目。第三条规定了各级党委(党组)的网络安全责任,第八条规定了应当追究网络安全责任的情形。第三条的具体规定是,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如何理解上述表述?这关系到如何看待党中央要制定这样一份文件。可以换个角度理解这个问题。如果没有这份文件,以前是什么样子的?

以前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单位完全没有将网络安全列入议事日程,没有明确网络安全负责人。另外一种情况好一些,有的单位明确了网络安全负责人,但该负责人一般而言都是本单位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职,这已经算是做得不错的了。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在《实施办法》印发前,几乎没有哪个单位的网络安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更不会是本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因为对于本单位业务而言,信息化只是个保障工作,网络安全自然还要从属于信息化。

因此,《实施办法》的发布,标志着由一个单位的行政副职担任网络安全负责人、出事后将副职一免了之的做法彻底成为了历史。今后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首先要追责本单位的党委(党组)以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体制内的同志们很清楚这种表述方式,“主要负责人”就是指一把手。当然,各单位可以安排一名副职(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协助主要负责人抓网络安全工作,但其只是直接责任人,不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再也不可能将网络安全责任推卸给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8月-11月期间,曾对《网络安全法》实施情况作了调研。调研结论认为,网络安全普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比较常见。长此以往,谁来保护安全?产业如何发展?在耳边喊一万遍网络安全重要,也不如把担子压在肩上。因此,无论对于网络安全保护,还是对于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实施办法》的印发都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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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涉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如前所述,《实施办法》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究竟由谁负责?出了事谁来担责?

但在更广的意义上,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也是网络安全责任制的一部分。故《实施办法》也同时明确了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职责,即对本行业的网络安全负指导监管责任;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则由所在地区负指导监管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两点:

第一,《网络安全法》提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这个“工作部门”就是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实施办法》所指是一致的,其监督管理职责后来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无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如何“指导”和“监管”,都不改变行业内一个具体单位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责任。具体到这个单位,也依然是本单位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怎么理解对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指出,各级审计机关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计中,应当将网络安全建设和绩效纳入审计范围。该条看起来平淡无奇,但却宣告了一个重大制度的启动,为未来的深远影响难以估量。

众所周知,我国审计署的主要审计事项与财政、资金、经济相关,此后根据生态保护工作需要增加了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的审计。《实施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今后我国将建立网络安全审计制度,由国家审计署对各单位的网络安全进行审计。这一“实招”将极大地提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网络安全履职尽责的意愿,极大地增强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手段,极大地释放网络安全市场空间。

公众可能会关心,文件实施4年以来,这项工作进展到什么程度了。这项制度需要审计署、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推动,据了解目前仍在制度研究之中。希望在《实施办法》公开后,国家网络安全审计制度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结语

公开《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是中央的一次重大考量,体现了中央更深更实更快推动网络安全工作的决心。这个文件的重大意义,必将随着我国网络安全工作取得的一个又一个历史性成绩而得到验证。

附全文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7年8月15日中共中央批准2017年8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网络安全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网络安全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保护措施;

(二)建立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把网络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机构,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三)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保护和重大事件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四)采取有效措施,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网络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支持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负指导监管责任。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区负指导监管责任。

主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网络和信息系统所在地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各地区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时,涉及重要行业的,应当会同相关主管监管部门进行。

第五条 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和规范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信息汇集、分析和研判工作,要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信息,组织指导网络安全通报机构开展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统筹协调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向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时报告网络安全重大事项,包括出台涉及网安全的重要政策和制度措施等。

各地区各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每年向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网络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网络安全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对网络安全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逐级倒查,追究当事人、网络安全负责人至主要负责人责任。协调监管不力的,还应当追究综合协调或监管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党政机关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大型网络平台被攻击篡改,导致反动言论或者谣言等违法有害信息大面积扩散,且没有及时报告和组织处置的;

(二)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门户网站或者重点新闻网站受到攻击后没有及时组织处置,且瘫痪6小时以上的;

(三)发生国家秘密泄露、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没有及时处置导致大面积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封锁、瞒报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或者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或者拒不提供支持和保障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相关工作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可以向实施问责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健全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方法、程序,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计中,应当将网络安全建设和绩效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涉密网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于深圳市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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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配图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