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方特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因《熊出没》动画而发生,法院认为华强方特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法院判华强方特赔偿6.6万元。

近日,据红星新闻等报道,杜勇、黄群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的身体权纠纷一案有了终审判决。

2018年7月26日上午,8岁的小婷(杜某)和6岁的好友小强(丁某)模仿《熊出没》中熊大、熊二在身上绑起绳子往下跳的情节,进行攀岩游戏玩耍,小婷从6楼家中窗户跌落受伤,于7月29日死亡。事发时小婷母亲在场。

法院一、二审认为,《熊出没》动画存在危险情节,并误导未成年人模仿片中情节,导致坠楼发生,其制作公司华强方特对小婷的死亡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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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责任比例,法院最终认定,小婷父母承担80%的责任,小强(未成年)监护人及动漫公司各自承担10%的责任。

2018年,小婷的父母同时起诉了《熊出没》制作公司华强方特与小强,2018年11月22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9年5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华强方特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勇、黄群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66387.55元。

此后华强方特与小强的监护人均上诉,2019年10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决定撤销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不过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一审判决书显示,华强方特答辩:

1)《熊出没》系列影视作品与本案不存在因果关系。

华强方特是合法制作方,具有国家广电总局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的国产动画片发行资质,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熊出没》系列动画片内容健康、诙谐,多次获得省级大奖和广电总局推荐的优秀国产电视动画片的称号,动画片内容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像原告诉状中所称的暴力情节,通篇渲染的都是幽默诙谐、积极向上、可爱活泼的气氛,制作发行是合法的,并且华强方特的影视作品存在危险动作的均在明显的位置标有“危险动作,请勿模仿”等类似的文字以提醒观众注意,尽到了作为应是作品制作方提示分项、警示模仿的义务。

市面上发行的其他动画作品也存在很多攀岩攀爬的情节,如《奇妙宝典俱乐部》《洛宝贝》《海绵宝宝》等,无法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即因为华强方特的影视作品所致。并且杜某、丁某是否有观看过方特公司的影视作品也存在疑问,无法断定杜某和丁某是基于模仿答辩人的影视作品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事故发生时,杜某已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界事物以及自身行为具有足够的辨识能力,与同伴模仿动画片的说法与杜某的年龄不符,该年龄段的孩童互相嬉闹的活动早已不屑于模仿动画片了。

并且,进行攀岩游戏过程中互相推搡本身就是一个高度危险的行为,作为一个精神状态正常的8周岁孩童而言,应当预见这种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

3)原告(杜某的父母)作为杜某的监护人,在杜某与丁某进行危险活动时应当注意看管并及时阻止,但其在事故发生时不履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放任杜某和丁某在攀岩游戏过程中打闹推搡,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监护不周、疏于看护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在日常对杜某的管理时,应当告知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应当做,特别是安全教育方面。

不过,法院认为,《熊出没》动画片存在对幼童行为认知产生不良影响的情节、画面,导致小婷与小强在玩耍时模仿其中情节进行攀岩游戏时坠楼死亡。

虽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华强方特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华强方特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华强方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当天杜某的死亡与其制作的动画片“熊出没”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死者杜某年仅8岁,其父母亲身患残疾,父亲靠打工为生。对于此类家庭中,孩子因疏于父母照顾,对电视中播放的动画片等缺乏正确认识,极易导致悲剧发生。故二被告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10%的责任。

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14540元等费用主张,合计663875.50元,二被告各应当承担的金额为663875.50×10%=66387.55元。

案件受理费10758元,减半5379元,由原告杜勇、黄群承担4303元,被告丁某、华强方特各承担538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