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昆明宜良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了一起

非法采矿案件,

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

采矿许可证、

探矿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

不仅违法还破坏了自然资源。

事件回顾↓

公诉人:“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武、杨某锋、施某明,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法院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杨某武和施某明因某工程项目急需石料,在听闻宜良县北古城镇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宜良县北古城镇古城社区杨家大地土主山公墓前修建停车场后,杨某武主动找到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张某某商谈,之后,双方签订了场地平整土地协议,并约定由杨某武对停车场进行土地平整,而清理出的石料则以每吨4元的价格向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购买,社区无需支付场地平整费给杨某武。签订协议后,杨某武邀约其余两名被告人共同出资合伙开采石料、平整场地。

公诉人:“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探矿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使用露天开采、爆破等方式,开采石料后分别销售。”

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宜良县国土资源局曾先后多次下发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但3人置之不理。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在非法采矿开采区非法开采,消耗控制资源量为43364.72立方米,无证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040753元。

公诉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除了追究

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

还要追究哪些民事责任?

今晚

《以案释法》嘉宾

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

钟怡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云南大学法学硕士。

主要业务方向:为众多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服务,并参与多起涉外股权投资并购、破产重组案件,对金融法、公司法相关领域以及婚姻家事财富传承颇有研究。

律师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性诉讼制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以及高效保护公益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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