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7岁的于某多次外出打工,没有挣到太多的钱,于是就动起了男扮女装以谈恋爱为由骗取钱财的念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他竟同多名男性受害人发生关系,并与其中一名受害人结婚。据于某交代,自己与受害人见面后,有的受害人会提出要求,于某会主动要求先吃饭,然后他会提出喝酒的要求,并把受害人灌至将近醉酒状态,再与受害人发生关系。受害人之所以没有发现其男子身份,一是受害人被灌得醉眼蒙眬;二是于某谎称自己睡觉没有脱衣服的习惯,以此欺骗受害人。警方在于某租住处,发现了假发、面膜、女式皮包、女性衣物等作案工具,自2018年以来,其男扮女装共骗婚11起,骗取金额1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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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起案件,乍一看,如果不作细致分析,很容易得出案件处理结论,男子涉嫌诈骗罪,如此一来势必遗漏案件事实,不能对案件作全面评价,被骗了钱的男人也许会认可这样的处理结论,问题是,那些只与于某吃过饭又与其发生关系的男人,会怎么想,毕竟这样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于某得不到应的惩罚,这些与其发生关系的男人内心的愤怒难以得以平抚。其实,仔细分析案件细节,其中还有一个极易被忽视的罪名。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其相关理论,分析评说,敬请指正和讨论。

于某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犯罪对象为财物,骗取他人感情或性的行为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为:行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或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于行为人或第三人、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是诈骗罪完全的因果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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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于某通过男扮女装的方式,对多名男子实施欺骗并与其中一人结婚,这些男子基于被于某欺骗而误认为于某就是女人,而自愿请于某吃饭并给付大量钱,于某骗得财物,这些男人因于某的欺骗而受到财产损失。因此,于某的行为具有客观不法性,同时,于某由于打工挣不钱,产生了男扮女装骗男人赚钱的动机,在此动机支配下基于诈骗的故意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因此,本案中,于某涉嫌诈骗罪。

于某涉嫌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罪是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犯罪,本罪没有动机的要求,只要行为人通过强制手段实施的,如搂抱、扣、摸等行为,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涉嫌本罪。本罪没有性别的要求,男人对男人、男人对女人、女人对男人、女人对女人均可构成本罪。

强制猥亵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达到其猥亵的目的行为。区别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没有手段行为的要求,或强制性不足以实施其猥亵手段行为,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他人的行为。而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对手段行为要求较高,这里的手段行为同强奸罪的手段行为,要求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使得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程度,据此,轻微的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不是本罪的手段行为,充其量可以评价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这里重点讨论与本案相关的其他 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

本案中,于某基于骗钱的动机,在多名男人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所谓的性关系,侵犯了这些男子的性自主权,涉嫌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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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于某涉嫌诈骗罪与强制猥亵罪,两罪并罚。本案中,一眼就能看出于某涉嫌诈骗罪,但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对于某基于骗钱动机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不能诈骗罪所评价,而于某利用男子醉酒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中于某另涉强制猥亵罪,容易被遗漏。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