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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爱情公寓》“借壳”上映

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六被告共同赔偿430万元

2009年8月,情景喜剧《爱情公寓》横空出世,收视率连创新高。2018年8月,以“原班人马十年重聚”为宣传语的电影《爱情公寓》上映,然而,很多希望从这部电影中回忆青春的粉丝却大感失望,“公寓”变“盗墓”,原版演员在电影中也仅为客串。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原告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业文化有限公司、汪远(以下简称六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令上述六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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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称,原告根据协议享有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相关版权、商标权等全部权利。未经原告授权,六被告将“爱情公寓”作为影片名称并在宣传发行中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公平地占有了原告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爱情公寓》“曾小贤”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就《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电视剧所享有的权利系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如欲使用该剧剧名、人物设定、前后关联的剧情等相关元素,应获得原告的授权。上述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在多家电视平台、网络平台持续播出,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受到广大观众喜爱并积累了广泛的影响力。“爱情公寓”作为该电视剧的名称,概括反映出了这一电视剧商品的题材内容、喜剧特点及剧集类型,具有识别电视剧来源的能力,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爱情公寓”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并进行宣传发行,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同的名称攀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本案中电影名称及人物名称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原告关于涉案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鉴于原告并未实际证明其经济损失或被告因电影的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