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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为天津某企业退休人员,2012年社保中心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该人已于2004年11月15日死亡,其家属一直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养老金共计89个月,合计122038.61元。杨某所属单位与其子杨某某进一步核实,杨某某承认养老金被其冒领,但无力偿还。

市社保中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深入医院、疾控中心等地,调取杨某死亡信息、户籍信息等,确定杨某已故;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杨某养老金的账户信息和发放记录,通过银行调取的取款记录等,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杨某某。最终,法院认定杨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杨某某还应当退还骗领的全部养老金。

警示分析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通过),骗取养老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近年来,天津市社保中心依托大数据共享分析,对全部领取待遇人员开展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天津市社保中心提示:已退休人员发生死亡、失踪、被判刑、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等情形的,本人及家属应及时向所在管理单位或当地社保分中心进行申报,如果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养老待遇,涉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