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物种,人类的历史充满了与瘟疫的抗争。今天,我们正受困于史无前例的新冠疫情。严防死守加全体动员的战争式抗疫,短期内确有明显效果;但要稳定地走出疫情,还是要依赖群体免疫的形成,而这又依赖有效的疫苗与民众的大幅接种。欧美一些国家声称正在形成群体免疫,已全面解封,还有一些在推行疫苗护照,似乎各方面的生活和工作也渐趋正常化。在没有群体免疫的情境下,病毒变种更易生成和传播,这导致了疫苗升级与病毒变种赛跑的局面。这些因素,都使得群体免疫的形成具有高度的急迫性。香港特区政府提供了科兴和复必泰疫苗供市民选择,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推动民众积极接种,但时至今日,接种率还很不令人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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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种的原因有很多。一些人不信任政府或专家,不信任疫苗,认为政府或专家“别有用心”,认为疫苗有不可测的风险;一些人则是因为崇尚自然主义的生活方式;另有很多人是把接种与否视作个人自由、私隐或身体完整权的范畴。对于现有的新冠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少人没有充分的信心。

  抗疫须相信专业和科学

疫苗是否可靠及哪些人群不宜接种,属于专业问题,一般人没有判断能力,人们应该接受真正的科学家作为正当权威。就高度传染性疾病而言,假定政府和专家是值得信赖的,疫苗是安全和有效的,经过了严格的科学检验,没有接种禁忌症的人──包括本人及其被监护人──就有强大的理由来接种疫苗;这些理由使得接种疫苗成为一种道德义务:虽然它们并不单独或直接把它转化成法律义务,但它们构成了推动这种转化的理由。

接种疫苗与戴口罩不一样,它是把灭活后的病毒或病毒棘状蛋白注射入体内,的确与某种自然主义的生活方式有所抵触,或许与个人自由、私隐或身体完整权有冲突。但确定无疑的是,根据科学的结论,对没有接种禁忌症的人群来说,接种疫苗所导致的对接种者的损害是极微小的,显然是可以被接种所带来的多方面的、巨大的利益压倒的。个人接种与否并非个人问题;相反,它具有高度的外部性。

接种疫苗可以减少重症率、降低致死率,预防接种者本人及其被监护人被感染,对本人及其被监护人是好的(理由一)。有人会反对说,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接种好不好,相关的接种者本人最有发言权,他或许会认为接种之害远大于得病之害。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第一,这种说法不适用于他的被监护人:即使本人拒绝接种,他依然没有理由不为他的被监护人接种。第二,不接种的做法,不可以成为普遍的行为规范:如果人们都不接种,必然的结果是,首先,公共卫生系统会遭受巨大压力;其次,群体免疫将无从形成,相关人群将永远走不出新冠疫情(理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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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反对说,若群体免疫还没有形成,个人接种对群体免疫的贡献就是微乎其微、可以忽略的;若群体免疫已经形成,个人接种与否就更是无关紧要了。这种反对是难以成立的。第一,在群体免疫尚未形成的情形下,个人接种对群体免疫的贡献虽然微乎其微,但它显然是一种善;个人不接种对群体免疫的阻碍虽然微乎其微,但显然是一种恶: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理由三)。第二,这里相关的利害主体并不只是群体免疫所说的群体,还包括每个人会接触的所有人。个人接种对群体免疫的贡献固然是微乎其微:当群体免疫已经形成后,还要求不愿接种者接种,便不再促进公共善,反而会造成个体的痛。但如果不是把视线限于群体免疫,而是瞩目于相关个体,我们便会发现:个人接种防止了个人感染,进而防止了个人把病毒传染给他所接触的所有人,尤其是那些处于最不利境况的人,即因为有接种禁忌症而不能接种但却同样易受感染的人。个人接种以对接种者极低的成本防止了它对所有接触者、尤其是其中的处于最不利境况的人造成极大的伤害。

换句话说,即使个人接种不是集体福祉(即群体免疫)所要求的,它也是伤害原则所要求的(理由四):如果一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会对他人造成实在的伤害或置他人于这种伤害的风险之中,他便不再有相应的自由。

不仅如此,个人接种也是群体免疫所要求的。全人类已经为、还在为疫情付出最沉重的代价。群体免疫显然是一种公共善,是走出新冠疫情的必由之路,甚至可以说是当前港澳、国家和全世界最急切需求的最大公共善。群体免疫的形成,必定是以某种方式与构成群体的个人相联系的,它必定要求多数人接种;但它似乎不要求所有人或每个人都接种。就此而言,群体免疫的必要性似乎并不必然要求个人接种。但是,若把接种视作一种负担,把群体接种视作一种群体负担,这种负担最终必得分配给个人,我们就会认为,这种负担的分配必须公平:有接种禁忌症的人群有理由豁免接种,因为接种对他们将构成极高的负担,但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则平等地有接种、促进群体免疫实现的道德义务。

  接种疫苗是最大公共“善”

尽管个人接种对群体免疫的贡献微乎其微,但若个人因此而拒绝接种,他便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且还有搭便车(free-riding)的嫌疑;其中的道理,与以下例子所蕴含的道理类似:某个人开车的碳排放对全球变暖的影响微乎其微,但他也要为全球变暖承担一份责任;一个人的避税对公共服务的提供并无影响,甚至还会增加其个人或家庭的幸福,从而促进总体福祉,但人们不会宽容这种避税行为,因为这对其他缴税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理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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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还会说,基于公平负担原则,我有理由接种,但若别人都不接种,我接种还有意义吗?对此,可以有两点回应。第一,其他人如何行为,并不影响基于公平负担的理由的效力:其他人都不交税,难道就免除我缴税的义务了吗?第二,在这种情况下,我之接种对群体免疫的形成来说是无意义的,但它并非全无意义:如前所述,它可以防止本人感染,防止本人感染后再去感染与本人接触者。

作者: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翟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