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是人类最基本生理需求,也是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现实中,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往往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频发的婚外情、通奸等夫妻婚外性行为的主要因素。当然,性不是夫妻生活的唯一,只是夫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不久前,有一对夫妻,因为丈夫性生活无法满足妻子,闹到了离婚的地步。身边的刑法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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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满足妻子的性要求,妻子欲离婚

27岁的陈女士是一个工厂的会计,性格大大咧咧、性格开朗,但却在婚后经常一个人流眼泪。父母看到这里,非常心疼,经过追问她才说出了原因。
原来陈某的丈夫高某自从结婚之后,晚上睡觉的时候,就在两人中间放一块木板,每个月的性生活也少得可怜。每次自己兴致勃勃的时候,高某却冷淡异常 。她开始的时候怀疑高外面有人了,但高却对此坚决否认。

自从陈女士听了同事们关于性生活的描述之后,觉得自己的老公有性生活障碍,就想让高去医院查一下,但高对此毫不犹豫地拒绝了。高某表示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只是对于性生活的兴趣不大。而且两人婚后为了要孩子,性生活的频率已经很高了。但是妻子要求的一周三次自己实在无法满足,自己最多一个月3次。对此高某还表示,自己晚上无法让妻子达到高潮,妻子就会发怒,对自己发脾气、骂人。这让他无法容忍,对此陈也承认自己的脾气确实挺大的。
为此两人中间也好好谈过,还签了《婚内协议》,协议中陈女士不得强制丈夫过性生活,否则罚款200元。但这些最终都成了一纸空文,两人闹得越来越大。最终实在无法忍受的高某,陈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离婚的法定理由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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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规定来看,我国夫妻离婚唯一法定理由仍是夫妻感情破裂,同时《民法典》列举了几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当上具备这些事由时,经调解无效,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如陈女士的对的频度要求过高,丈夫高某无法满足妻子的情形,并不能直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实中,大量的夫妻之间不是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甚至性生活很少,更有的采无性婚姻,这一切都与夫妻感情没有关系,因此,陈女士以高某不能满足自已性要求,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除非长期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已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调解无和好可能的,法院或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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