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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公安7月31日通过微博发布,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至此,持续了一个多月的热点事件,终于有了阶段性的结果。

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但是被受饭圈影响的一些粉丝依然很难醒过来。时至今日,在网络上,仍有不少粉丝不间断发布“你情我愿”的受害人自愿理论,把法律当儿戏。更令人震惊的是,有一波“死忠粉”公开组织“探监大队”、“救援群”,各种蒙昧言论层出不穷,甚至还扬言“要带着铲子,挖隧道”、“要去劫狱”......

规范饭圈行为,特别是引导青少年粉丝群体理智追星是当下高度重视的问题。近期,中央网信办开启饭圈“乱象整治”,深入清理涉粉丝群体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目前已累计清理负面有害信息15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4000余个,关闭问题群组1300余个,解散不良话题814个。此外,中央网信办督促网络平台通过取消诱导粉丝应援打榜的产品功能等方式,强化榜单、群圈等重点环节管理。

本文从法律角度,整理了一些关于“饭圈”的法律风险问题,以供读者参考。

粉丝行为和涉及的法律风险

1. 恶意P图,雇佣网络水军拉踩引战

⚠️ 名誉权、肖像权侵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否则需要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再有一种经常出现的侵权方式,是通过P丑照、遗照的方式侵权,这种行为同时侵犯了艺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在《民法典》生效以前,这种案件一般都是按照名誉权纠纷立案处理的,北京的法院已经审判过多例此类案件。

民法典颁布以后,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会构成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双重侵权。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权并不以营利为构成要件,只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并且不具有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就构成肖像侵权。再加之对其肖像的丑化、污损处理,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2. “粉头”贩卖偶像行程信息,粉丝购买后去接机

⚠️ 隐私权侵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种情况涉及隐私权个人信息。近期,有新闻报道明星健康宝照片集体泄露的事件,还有艺人的地址信息、行踪信息、航班信息被贩卖的事件。这些都是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事件,其中不仅仅涉及侵权责任,甚至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再严重甚至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有很多“粉头”去买艺人的行程,组织粉丝们去高铁站、飞机场接艺人。首先,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这个人,如果售卖的条数比较多,可能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次,也提醒各位“粉头”们注意,信息的非法获取也是可以构罪的。如果说“粉头”和经纪人或者艺人未达成共识而窃取了行程信息,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集资打投、后援会“贪污”

⚠️ 诈骗罪、传销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些后援会要求粉丝加入的时候交入会费,或者是要求购买明星的周边,成为会员。如果入会费没有用于正常的粉丝运营或者是偶像的活动组织,被后援会的组织者自己拿走了,这就构成了诈骗罪。如果说出现极端的情况,比如后援会组织者去发展下线,要求人来加入,交会费、购买明星周边,这是很典型的传销罪

如果说有些后援会的组织者他们是有公司挂靠的,但侵占了本身应该属于公司的钱,这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有些后援会和一些制作组、栏目组、包括跟经纪公司和经纪人打交道的时候,利用后援会组织打榜做数据收回扣,组织者可能构成非公受贿,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4. 粉丝在在飞机场和高铁站“围追堵截”

⚠️ 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5月26日,在国航一架杭州飞往北京的航班上,因飞机前舱有“男团”成员,在飞机落地滑行阶段,后舱有多名粉丝站在过道上并涌向前舱,即使机组人员一再劝阻大家回到座位,但无人听劝。扰乱航空器上秩序属违法行为,可处罚款或行政拘留,并可限制乘机。如果粉丝在拥挤的过程中碰坏了飞机上的设备,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飞机场和高铁站接机接站,如果在过程当中发生了打架斗殴,或者说很多艺人同时下飞机,各家的粉丝开始打起来了,也可能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5. 有人质疑爱豆的表现,就群起而攻之

⚠️ 名誉权、肖像权侵权

有的粉丝利用互联网引战,可能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近几年来国家扫黑除恶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之下,去年还有一个司法判例专门认定了网络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主犯召集了一拨人,每天进行有偿的删帖发帖,包括有偿的评论和攻击,最终被判了15年的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 跟踪、偷窥、跟拍明星的私人活动

⚠️ 隐私权、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私生饭”跟踪、偷窥、偷拍、安装监视器、半夜敲门、入侵住宅等行为,会对艺人的生活安宁造成干扰,侵犯艺人隐私权。“私生饭”追车变道逼停明星艺人车辆等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的《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过激的追星行为,不但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还可能会受到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7.为爱豆作品、微博等刷量控评

⚠️ 寻衅滋事罪

粉丝刷量控评的信息如涉嫌虚假信息,或者对网络社会环境产生恶劣影响,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8. 职业黑粉频发虚假信息,恶意中伤明星

⚠️ 诽谤罪、非法经营罪

黑粉频繁在互联网上发布艺人虚假信息的,可能会构成诽谤罪。很多明星在网上的新闻并不真实,有的黑粉实际上是职业黑粉,他们不是只黑这一家的艺人,他们经常有这种口号,“你只要来找我,你想黑谁我就给你黑谁”实践中,这种职业黑粉也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整理自 中传-周泰文娱法治论坛

第一期 “饭圈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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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整理 | 艾田田

图片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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