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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布《警方通报》,称:7月29日,该局依法对毛某宁(女,64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警方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间,其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公安机关认为: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图片来自于扬州公安官方微博

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疫情防控中我们又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为此,我们特邀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从律师的专业视角为读者们进行全面解读。

一、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自2020年初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迅速行动,利用刑法与行政处罚综合发力,严惩了涉疫情的相关违法及犯罪活动,为遏制病毒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为惩戒涉疫情犯罪活动的重要抓手,在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方面作用尤为突出。疫情刚发生时,由于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对该罪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且新冠肺炎也没有归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致使在涉疫情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一小段时间的真空期,造成不少的混乱。2020年2月6日,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更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明确行为人实施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法律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验和教训,并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在立法上扩大了入罪条件的范围,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纳入了法律保护的框架,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这一修改,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动态调整能力,兼顾了与《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充分体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

二、什么样的行为,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了五类犯罪行为模式,即:(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显然,上述案例中的毛老太就是违背了第五项的规定。毛老太在前往扬州后,既未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防疫要求报告涉疫情地区的旅居史,隐瞒了行程,还抗拒调查,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律师提醒

面对依然很严峻的全球疫情,我们不能置身事外,认为这仅仅是卫生防疫部门的事。我们应当减少外出,不要聚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必要时需要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和隔离措施,无特殊原因不擅自进出疫情爆发地区。有境内外疫情爆发地区居住、出入史的人员,更应主动、如实地向社区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自己的居住史、出行史、旅行史、接触史。一旦隐瞒行程、隐瞒病情,妄图抗拒政府部门的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千万不能再出现像毛老太“一个人扰乱一座城”这样的害人害己事件!

此外,近期还出现了多起散布新冠肺炎疫情谣言的案例,相关违法人员均被予以行政拘留、罚款……在此,笔者也想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在网络上编造、传播、散布涉疫情的虚假信息,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随意编造、散播涉疫情谣言的行为人,轻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重者还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坚信,疫情防控特殊期间,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自觉配合疫情防控措施,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等良好卫生习惯,定能齐心“战疫”,共克时艰。

律师简介

朱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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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