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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很多人问我一个问题:

律师可以批评法官吗?或者检察官?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话题,因为按照《律师法》,你读一百八十遍,也不会看到禁止律师批评的条文。

当然,诽谤、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秩序除外,但这几项本不属于正常的批评范畴吧。

可是,为什么现实中总会有很多实质上禁止律师批评的动作呢?甚至还会带来一些严重的后果?

为什么会如此?这个是太容易回答,又太难回答的问题。

今天的内容,且不谈山海关外周律师与聂律师的事情,我就聊聊两个案例吧。

大家姑妄听之(也可以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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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美国的一个例子

这就是雅格曼案(Standing Committee v. Yagman)。

话说1991年,有个美国律师斯蒂芬·雅格曼,他代理一个案子,要求法官回避,结果法官说他这做法“不合时宜和无聊的方式”

于是这哥们火了,通过媒体喊话:“我发现科勒法官倾向于处罚犹太律师”,“我认为这是反犹太主义的证据”。

还直接说,这个法官是“醉着审案”;说完还意犹未尽,干脆登个大广告,希望所有被这法官处罚过的律师和他联系。

当然,结果很简单,法官不爽,建议惩戒委员会惩罚他,结果也如法官所愿:

认定雅格曼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的职业操守,因此剥夺他在联邦加利福尼亚中区法院执业资格两年。

这哥们当然不服。最后的案子由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决,法官 科辛斯基( Kozinski ) 做了一个结论 :

和普通公众一样,律师当然有批评法官的权利(即使他是代理律师)。

同时引用了原美国最高法院布拉克大法官1941年判决书的原文 :

“那种认为对司法系统的尊敬可以通过保护法官免受公开批评的观点错误地评价了美国公众的意见。 尽管不是总是带有良好的品味,但是向公共机构表达自己的观点是美国公众最有价值的特权。 一个以保持法庭尊严的名义而强制性的沉默,或者限制评论将很可能导致怨恨、怀疑和比它可能产生尊敬多得多的蔑视。”

当然,最后科辛斯基法官进一步指出:

这种批评不能达到诽谤(defamation)的程度。特别注意,所谓诽谤,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一案中确立的原则:

(1)与事实不符; (2)明知事实而蓄意编造或者漠视。 必须同时满足。

Stephen Yagman律师

02.

欧洲的一个例子

这个案子,是在有一年我带中国律师团去欧洲访问的时候,整个欧洲热议的案子。就是莫里斯案。

我有个很厉害的同行朋友,他后来整理了这个案子,并做了很详细的记录,我在这里只做个简单的摘要。 原文我会附在后面 。

莫里斯(Olivier Morice)是一位律师,他也遇到一个案子,是一个法官离奇死亡的案子。

法国的一名叫Bernard Borrel(伯纳德.博雷尔)的法官,他在调查案件期间意外死亡,被认定是自杀。

莫里斯代表博雷尔法官的遗孀和她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对死因提出异议,并对起诉了下落不明的有关嫌疑人。

1997年10月12日,巴黎高等法院指定L法官(男)和M法官(女)为办案人,从1998年1月开始,两人共同对案件进行司法调查。

莫里斯认为这两个法官太扯了,于是写了信给司法部长,说这两个法官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公正与公平的原则”,而且还暗示了他们与检察官的共谋。

这封信呢,也被莫里斯发到了《世界报》。于是,事情就搞大了,两个法官马上就控告莫里斯诽谤罪。 (窃以为,这个罪名比搞寻衅滋事更严谨好多) 。

第一次,法国南特刑事法院判决莫里斯“诽谤罪”成立。法院说:"对法官提出的公正性[原则性]和不公正的指控显然构成一项特别诽谤性的指控,因为这相当于对她的素质、她的道德和专业严谨以及她履行法官职责的能力提出质疑"。

Olivier Morice律师

反正就是不能批评。

于是,这哥们就开始了漫长的上诉,从法国最高法院撤销并指定别的法院审理,到鲁昂上诉法院维持“诽谤罪”,再到最后法国最高法院维持判决。

可是,事情还没有完。莫里斯锲而不舍,把法国政府一起告到了欧洲人权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为什么他有这样的韧性呢?十几年来,锲而不舍。他的理由很简单:

第一,律师在司法和维护法治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任何对律师言论的限制都必须保持例外。 第二,作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人,律师应得到一种职能保护,不仅限于法庭,而且范围应尽可能广泛,以便有效地保护其委托人和告知公众。 否则,将会造成采取有效行动应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任何过度和滥用行为成为可能,这还会形成法官无关权利得到过度保护。因此,只要加强对律师言论自由的保护(即捍卫辩护权),都可能导致制裁。

欧洲人权法院很谨慎,找了第三方做意见,其中一个就是欧洲律师和律师协会理事会(CCBE)的意见:

1、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肯定会对欧洲律师行为标准的解释和适用条件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特别是在行使辩护权时的言论和言论自由方面。律师在司法中占据关键地位,有必要保护他们的具体地位。 2、言论自由作为民主社会的基石,在律师方面有其独特的特点,他们必须能够不受阻碍地从事其他职业……律师对有关司法系统或法院的任何意见,无论多么苛刻,都享有一定程度的豁免。 3、由于本案涉及法庭外的言论自由,不应当限制律师。法庭外,律师应享有与记者同样的言论和表达自由。限制他们的言论自由,将妨碍他们促进适当的司法,并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还有一个第三方,是巴黎律师协会、国家律师协会和法国律师工会主席会议的联合意见:

1、律师在庭审中为当事人辩护的情况下,言论自由受到法律诉讼豁免权的保护。 这种豁免权涵盖了司法写作和言论。 2、每一位律师,无论多么出名,都是委托人的保管人。当一个案件引起公众注意时,律师有责任继续为该当事人辩护,无论是采取任何必要的特别程序,还是在媒体风暴中加入他自己的声音,因为这已成为常态。这不再是律师的权利,而是他的职务的责任。 3、律师有权批评法院的裁决,并转达其客户可能希望提出的任何批评。……虽然法官的话是客观的,但律师的话却被当事一方视为抗议的表示……司法表达和法外表达之间的区别已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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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最后,欧洲人权法院大法院的最后判决意见,也值得记录下来(摘录一些):

a、考虑到法官是国家基本制度的一部分,法官可能因此在允许的范围内受到个人批评,而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和总体上。因此,在以官方身份行事时,他们可能受到更广泛的限制,可接受的批评超过普通公民。 b、要使公众对司法有信心,就必须对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有效代表的能力有信心。因此,言论自由也适用于律师。 c、在庭外发言时,在此重申:当事人的辩护可以通过电视新闻或者报刊上的声明进行,律师也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向公众告知可能破坏审前程序的缺陷。 在本案中,法官M和L是司法机构的成员,因此都是国家基本机构的一部分,他们比普通公民受到更广泛的可接受的批评限制,因此可以以这种身份对他们提出受到指责的评论。

其实,背后的逻辑很清晰:

法律既然是非常专业的,那如果作为专业律师都无法批评了,不知道其他的如何批评?

(注:完整的直接点击 )

Olivier Morice律师

03.

它山之石

我们不仅仅只看结果,或者只看国别,我们要看这个陈述的理由与逻辑。

毕竟批评使人进步,这是我们从小接受的基本观念。批评不仅是使人进步,还使得制度更优越。

当然,这里的批评是指批评,而不是刑法定义的“诽谤”。另外,既然我们律师法没有限制批评的条文,那为什么是不是在其他层面的解释就应该更宽容呢?

毕竟, 对律师批评的宽容 , 其实是一种自信的表现 。司法公信力其实来源于司法的信心。

昭昭天道如此,客观事实在此,律师的批评何足道哉?何足道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