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珠中江“楼市乱收费”调查之电商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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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购房必须要缴纳5-50万元不等团购费,而且这笔费用既不签合同,也没有发票,也不计入房价。在南都刊出报道《珠海楼市乱收费调查:买房先交电商费?多个开发商遭投诉》后,再次接到诸多相关投诉。日前,购房者肖先生向南都投诉,自己在珠海市区新天地商业中心楼盘购房过程中,被要求缴纳了10万元“团购费”费用,且没有合同、发票,也未计入购房款。对此,楼盘营销负责人回应,针对投诉已经妥善处理。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购房者已经与开发商签署了退房协议。

购房需额外缴费

房价118万,却需要10万团购费

据了解,肖先生系澳门人,在今年初在位于九洲大道的新天地商业中心项目部购买了一套约51平方的精装修办公用房。在购房时,销售人员表示,目前楼盘有优惠促销政策,可以享受“10万团购费抵20万”元并打折。不过要想享受折扣,必须交纳10万元“团购费”。

本着优惠购房的想法,肖先生按要求交纳了各项购房费用。此外,还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购买的房产原价167万余元,优惠后118万余元。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则约定,房屋委托给广州十方亦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

不久后,肖先生进行了网签。不过,令肖先生不解的是,自己另外支付的10万元团购费既毫无体现,仿佛与此次购房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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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

肖先生认为,10万元虽然名为团购费,但他也没有签署团购协议,10万元也没有计入购房价格中,也没有对应的发票,自己购房从未离开售楼部,都不知道是谁提供了这个团购服务。唯一的凭证,只有一张手写的收据。

转账凭证显示,10万元最终进入了一家名为“珠海市海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获悉,珠海市海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两位自然人,业务范围主要为计算机服务和房屋中介等。

团购费收据。并无合同、发票。

协商后业主退房

开发商:团购费与自己无关,第三方收

由于没有合同以及发票等,对于团购费的合理性,肖先生提出质疑。在两次与开发商沟通后,楼盘营销部门负责人表示,无法单独退团购费,最终,双方达成了退房协议。

记者获悉,在沟通中,开发商方面多次表示,团购费是行业常见的费用,是第三方收取的,主要是为了给购房者带来实惠,希望肖先生能够延续购房合约。

记者查询公开资料获悉,新天地商业中心楼盘开发商为恒信国际光学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产品类型为商业和办公。

对于团购费一事,南都记者也致电了楼盘的营销总监胡女士,对方表示,无法透露相关细节,而且已经解决了购房者的问题。

肖先生两度到销售中心协商团购费事宜。

多楼盘陆续取消电商费

记者走访:有楼盘通过团购费绕开政府限价

南方都市报从5月展开“珠海楼市乱收费调查”以来,陆续接到了诸多购房者的投诉。记者发现,在珠海等城市,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之类的购房额外费用确实普遍存在,大部分楼盘收取金额为5万元,也有10万元,最高的电商费收费居然高达40-50万元。

在业主投诉中,有购房者花费180万元,电商费竟然高达40万元,也就是说,网签合同中的房屋价格与购房者实际购房价格相差达40万元,占据购房成本约四分之一。记者还发现,如果按照购房者实际支付的180万元计算,该房屋实际销售价格,已经超过其备案价格,相关开发商很可能已经涉嫌超出政府备案价违规售房。

此外,在记者走访中,也有不少开发商明确告诉南都记者,已经陆续着手清理公司旗下楼盘通过电商费营销的模式,“我们内部也认为这一做法有问题,所以决定陆续停止这一模式”,一位珠海头部开发商的营销负责人表示。

记者确实也发现,一些开发商已经在旗下各售楼部贴出告示,明确表示品牌旗下所有楼盘不收取团购费、服务费等费用。

律师建议购房消费应透明化

律师:电商费涉嫌违规收费

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约谈银川、徐州、金华、泉州、惠州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切实履行城市主体责任,针对上半年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一约谈引发市场关注。

在当下国家明确要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电商费、团购费等购房中的“额外费用”,是否存在绕开政府房价调控、加重购房者负担而再度被购房者关注。

目前,国内已有多地出台规定,明确售房时禁收电商费。

2020年12月1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 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2016年10月,国家住建部公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在广东省内,2020年11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布《关于注意防范新建商品房电商团购销售模式风险的特别提示》,对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电商团购费”不开具发票,不写入购房合同,也不计入合同总房价的电商团购销售模式风险进行特别提示。提醒购房者如遇到购房时“不开具收费凭据,或开具收费凭据的主体与承诺的主体不符的”,请立即举报。

2017年4月13日,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关于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补充通知》中也已经明确要求,不在备案价格基础上加价销售商品房,不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不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此外,2020年,河北一开发商涉嫌违规收取业主15万元电商费,且全部不予开具发票,涉及过亿资金,被税务局调查。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钦宇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就明确表示,目前大部分电商费并非直接以开发商名义收取,且未在认购书或购房合同进行约定,不属于购房价款的一部分,不利于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此外,严格从法律上讲,目前大部分电商费的收取其实并不合法的。

他表示,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且,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在2016年10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都和电商费密切相关,若开发商或第三方并未实际提供电商服务,只是借此名义额外收取购房款以外的费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在实际购房过程中,电商费的收取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开具发票,而只是向购房者提供收据的,这种情况显然也涉嫌违法。

在购房中,你是否遭遇了电商费、服务费,或者其他类型的额外收费呢?

欢迎就此联系本报。电话:4008866166(全国)0756-8885885(珠海)

对于楼市乱收费现象,南都也将持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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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珠中江产经工作室

记者朱鹏景 实习生黄舒媛 郭楚儿 黄佳佳 谢可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