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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对华某等15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其中华某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石某等9名被告人被判处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因疫情防控原因,5名被告人通过“云上法庭”、车载法庭参与庭审,10名被告人到庭现场参与庭审。

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华某通过网络结识位于缅甸名为“小金”的男子。二人结识后,“小金”通过网络让华某帮忙“跑分”(转账)挣钱。后华某邀约邱某伟、杨某入伙,由华某负责同缅甸方联系、算账、分赃,其余两人负责找人提供银行卡、POS机刷卡、银行卡转账等,3人按照银行卡流水总量1%提成。3人又找到其余12名被告人以提供银行卡方式共同实施犯罪,并流窜乐山、眉山等地作案。

截至案发,15名被告人的银行卡共涉及全国120件通过裸聊、短信、现金等手段实施诈骗的电信诈骗案件。银行卡流水累计达人民币1700万余元,部分银行卡收取或转移诈骗、勒索款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15名被告人共分得赃款约15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华某等15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华某、邱某伟、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3人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等12人为华某、邱某伟、杨某帮助他人支付结算提供银行卡、手机、POS机等设备,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依法从轻处罚。1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其中,华某等8名被告人已积极退清违法所得。市中区人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无限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