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 | 四川省电力公司原处级干部龙洲

整理 | 巫英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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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任广元电业局局长、书记联合喊冤。左起分别为:龙洲、任崇清及姚阆的妻子刘霞。刘虎 摄

龙洲如今依然清晰地记得2016年11月8日的那个上午,四川省电力公司纪委熊维荣突然电话通知他到公司紫荆五号招待所,自此龙洲开始一步步掉进办案人员设置的圈套中(相关文章请参看本期头条。笔者忠实于龙洲第一人称视角,重述这出由办案人员“导演”的戏——

我被带到招待所后,从上午10时至晚上9时半,成都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三处周敬副处长一行多人对我进行了反复询问。

首先对我的家庭和人员进行了全面了解,包括我、爱人、小孩及家庭、父母、姊妹及家人、爱人兄妹及家人的情况。

随后,张检察官就“王跃中行贿”一事让我谈谈,不让我说收受与否,只让我说受贿情况。

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断强调:有法律规定,要查抄我办公室、家及其父母等亲人的家,要让我八十八岁的父母早死、减寿,还要让我的家人、子女受到查处和影响等。

他们告诉我,即便我不承认收受王跃中行贿,也可以零口供证据定罪,并讲了王跃中公司董事会决定、财务人员已提款。王跃中还有一小本子已记载,且王跃中在广元检察机关已交代给我行了贿,检察机关已掌握了铁证。

办案人员说:“姚阆已认150万,任崇清和你已经是有罪了,是你们组织要求给你们的机会。如果不说,则直接带到检察机关审查,如果在这里讲了,则可以组织处理,否则姚阆逮捕就是你的下一步。如果不认受贿,则从你在广元局任局长时开始彻查你的全部问题,以及王跃中行贿你的问题,一并从重、加重处理。”

晚9时左右,周群书记、邬小端在检察院的人面前和我见了一面。我说我没有收受任何人的行贿,无法承认。最后只好随他们到检察院继续接受调查。

晚10时,我到了成都市检察院,进了同步录音录像审讯室。对方又要我就王跃中行贿一事作交待,并在七八个检察官二人一组分几个组轮换过程中反复问询,给我分别诱导、提示、“透露”了王跃中在哪年、哪月、什么地方给我行了贿。他们说我是姚、任等三人中最少的一个,如果认了也是处理最轻的一个,并遵照和我们组织的约定只就王跃中一案作处理,也不需要受牢狱之苦。

晚11时半左右对我进行了测谎,认为我只有0.003%的可信度,其结果可为领导为我下一步指定监视居住和进一步查处作重要参考,还会装入卷宗作为附件给法官参考。

期间,检察官反复对我讲,如果不承认王跃中行贿一事,就要采取对姚阆的手段进一步对我。

从8日早6点到9日中午近30个小时完全没有休息的情况下,甚至因为颈椎病不适引起眩晕后,检察官还猛踢椅子不让我靠;在经过漫长的威逼利诱和精神高度紧绷濒临崩溃的状态下,我身心俱疲终于经受不住折磨,只好于9日中午11时左右就王跃中行贿一事作了违心承认。

在检察官的诱导下,我写下了王跃中在2012年4月的一天在成都凯宾斯基酒店的路面停车场给了我九十万元的书面材料。当时周处长就将我的书面材料拿上去给领导作了汇报,上面同意对我认罪一事履行取保候审。

之后,张检察官和赵芳磊检察官给我做了第一次笔录,记录了是什么时候认识的王跃中、怎么知道王跃中收购天剑公司的,以及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给我的钱,以及多少钱、怎么收的、放在哪里、怎么使用的,还有没有和王跃中有经济、股份、债权债务往来的关系等。

我讲了在2010年6月上旬,在成都学习期间经同事引见了亚洲电力的四川业务负责人王跃中,想按当时国资委四部委的文件收购广元天剑公司控股的冕宁金洞子电站股份,并在几天后王跃中一行来了广元。我给任崇清(当时书记)、李平原(分管多经副局长)讲了,并交办给李平原去了解。过了几天后,2010年6月21日省公司调我回成都,就没有谈这件事了。我是在2012年初的报表中知道天剑公司被出让的。

按照检察官的诱导和提示,我说出2012年4月的一天,王跃中电话叫我到凯宾斯基饭店,在大厅叫上他后,在地面停车场他给了一个不透明的编织袋包放在我的车后备箱里,我们就分开了。我回到家后,放在了五洲花园的家中储藏阁的顶格处,并打开看了,是一百元面额、十万一扎共九扎、九十万元的人民币。去处是:打牌输了近四十万元,人情消费十五万元,家里汽车等消费五万元,余下的分年度小额存入了银行。

下午2点左右,张检察官拿了一个王跃中交待的书面东西给我讲:你和王跃中交待的金额对不上,让我再仔细回忆,是一百万。并反复讲,就“刑九”解释是同一个档次,我就违心重新认了是一百万,并当面撕毁了九十万的我手写的材料,重新作了新的书面材料,我又重认了一次。

下午4时左右,张检察官用我的手机给我爱人打了电话让她到检察院来,我爱人就来了。他们又对我说不可能存款,因我爱人说得很坚决,又让我仔细再回忆,还有的钱做了什么,还说“是不是在外养了女人不好说”之类的话。

我为了早日解脱,且他们让我去了没有录音录像的厕所里编了一个钱的去向,我只好说给了我残疾的妹妹四十万以支持其为儿购房。

当时检察官又让我做了一份和以上内容大体一致、余额40万资金去向是交给龙湘的笔录,并说明是2013年春节期间我们到西昌探望父母时用汽车带过去40万现金给龙湘。以上收受100万及使用均是我一个人办的,其余人均不知道,并重新认定以本次笔录为准。

11月9日下午7时左右,我爱人在我的劝说下(我说先签,回去做解释)签了取保候审担保的字后,检察院讲可以回家了。

我是和张检、赵检等四人乘车先到望江路派出所办理了监视手续后,我们一行人又到五洲花园家里指认了收钱后的存放点(并照了相)。他们离开我就回了家,并叫我自行订明日(11月10日)到西昌的飞机票去西昌,他们开车去,在西昌汇合确认我妹龙湘收款情况。

当天晚上,我给我妹龙湘打了一个电话叫她承认明天检察院的人的问询,是我支持她40万元现金和把钱给她的具体时间。但晚11时赵检又通知我退票不去西昌了,明早10时到检察院。

11月10日上午10时我到成都市检察院,赵检讲同他们一起乘车到西昌,并写了一份自愿和他们同乘车去的申明一份。

11月10日下午4时半左右我们到达西昌,入住名仁大酒店。在一间茶室内对我妹龙湘、侄儿宋川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什么时间收的钱、多少钱、现金否、用于购房的地方、开发商等,他们都一一回答了,并由我妹签了我回家的收条后,我回父母的家去了。

11月11日检察院又去了开发商调取了购房资料。

11月14日,赵检通知我去交100万元钱的事,我当天就和我爱人去筹措资金去了,当天下午3时左右筹措完成,想争取一个好的态度。

11月15日上午10时,我到成都市检察院去交钱,赵检等三人陪同我到工行去办理转账交款事宜,交款完成后,赵检在返回检察院的车上讲:“你说的受贿时间和王跃中的时间对不上,王跃中说在5、6月,望你再回忆一下,并再做一次更正笔录。”

我们在检察院又对以前的笔录内容再一次做了更正,将受贿时间变更为2012年4、5、6月的某一天,其余均未变。

随后,他们为固定供词,又对我做了几次笔录,同时“添加”了新的细节。最后给了我一份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来源:微信公众号——巴蜀独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