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执行疫情防控

相关措施的通告

主动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近期,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南京、张家界等地引发的聚集性疫情已波及14个省20多个地市。“德尔塔”变异毒株具有传播能力强、病毒载量高、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为降低疫情输入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根据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调查。

二、对拒绝隔离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传播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医疗机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给予处罚;对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之举。希望广大市民和省外入渝人员主动配合卫生防疫机构、街道社区(乡镇)和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渝水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

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

2021年8月2日

来源:渝水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